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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3.01.23 河南省查看:7007 评论:11

1、申请人为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单一性缺陷而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 2、在原申请日起三年之后递交的分案申请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 求教上述两项分别属于什么期限(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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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为指定期限,为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单一性,期限和答复意见一致,否则将被驳回;2为法定期限,除答复审查意见外的分案,只要案子公开后没“死”(未授权、未被驳回、未主动放弃等),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2013/01/23 08:25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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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法定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事务处理人员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决定时,指定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答复或完成某种行为的期限。

    2013/01/23 08:3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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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旗队长 发表于 2013-1-23 08:38
    法定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事务处理人员依据专利法、实 ...

    标准答案

    2013/01/23 08:5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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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法定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事务处理人员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决定时,指定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答复或完成某种行为的期限。

    2013/01/23 10:44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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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第一个期限是指定期限;
    第二个期限也是指定期限,具体内容见指南24页,“在原申请日起三年之后递交的分案申请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属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期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续。

    2013/01/23 14: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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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一般能延期的都是指定期限,不能延期的都是法定期限

    2013/01/23 14: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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