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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一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8.06.15 湖南省查看:2604 评论:1

2010-69题 在先申请记载了某种粘结剂,其中环氧树脂 的含量为30%~60%,该申请还公开了环氧树脂含量为40%的实施例,该粘结剂的其他技术特征与在后申请相同。在后申请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环氧树脂的含量为下列哪些数值的,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ABD)
A、30%~40%
B、0.4
C、0.5
D、0.6
解析这题主要考察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是否为“相同主题”,定义为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效果相同,与新颖性“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相比没有实质相同,因此两者判断标准有所区别。我的思路是采用更为直观的标准:在后申请的方案能否从在先申请的文件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此题中A、B和D可以从在先申请中得出,C不能。如果还有疑虑,可以参考A33条修改不超范围的标准这两者的判断标准意义上来说是一样的把在先申请当做原申请文件,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当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果符合A33条不超出范围,则该在先申请记载了与在后申请“相同主题”的技术方案。(这样貌似更容易理解...)
延伸的一些结论:1、仅只有上下位概念区别不能相互作为优先权基础 2、交叉数值范围也不能相互作为优先权基础 3、上题中0.3或者40%~60%也满足在后申请要求。
以下是一些依据:
《指南》2-8-4.6.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指南》2-8-5.2.1.1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 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指南》2-8-5.2.3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 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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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补充一下:
    之所以认为把“相同主题”与33条修改不超范围要求相类比会让人更容易理解和判断主要因为两点:
    1、审查指南例举了大量修改不超范围的例子。
    2、修改不超范围有个简单的判断方式,双向无新颖性判断法,即不超范围要满足:
    “修改后的方案与修改前的方案相比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修改前的方案与修改后的方案相比也不具备新颖性。”

    大概的逻辑是:假设A为原始方案,B为修改后的方案。假如A相对于B有新颖性,则有特征a不属于B,即B在A基础上减少了特征a,扩大了原方案的保护范围;假如B相对于A有新颖性,则有特征b不属于A,即方案B增加了原方案没有的技术内容,超出了原方案的范围。所以不超范围,需要双向无新颖性。

    2018/09/10 10:52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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