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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求教各位大神答疑

发布时间:2018.06.15 湖南省查看:1041 评论:2

2010专利法43题 在实质审查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专利申请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可以采取下列哪些答复方式?
A、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上述未充分公开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无需写入专利申请文件,并随附了证明上述内容 为申请日前公知常识的证据
B、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原申请文件不存在上述未充分公开的缺陷,并说明了理由
C、将仅记载在原说明书摘要中的内容补入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并说明了理由
D、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未充分公开的内容已记载在原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引用的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文献中
网上答案是ABD。关于答案D,本人有点疑问:
《审查指南》2-2-2.2.3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但是这样的引证方式是否达到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参见本章第2.2.6节。
《审查指南》2-2-2.2.6 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从上面指南所说内容来看,这种说明书应该是不符合要求的,那么实际中还可以如答案D直接这么答复么?难道不需要把引用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补写到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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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需要。
    审查员认为公开不充分。但背景部分已经记载相关现有技术,即该部分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说明书公开已经充分。
    引用和写到说明书中不是一回事吗?

    2018/06/15 13:26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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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fl1989 发表于 2018-7-26 20:57
    不需要。
    审查员认为公开不充分。但背景部分已经记载相关现有技术,即该部分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说明书公 ...

    那审查指南单独指出这种情况有什么意义呢?

    2018/06/15 16:0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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