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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与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8.06.12 浙江省查看:2601 评论:4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针对上述条款: 1、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公告之前未提出保密审查,在授权公告后想要向国外申请专利。 一般地,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一般八个月就会授权公告,而优先权是自申请日起12个月,那么,在实用新型授权公告后,再提出向国外申请专利,此时是否还需要提交保密审查请求?如果仍然需要,其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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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该条第四款: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2018/06/12 15:0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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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请求,与相应方案的国内申请是否公开了,无关。

    2018/06/12 15: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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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6-12 15:14
    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请求,与相应方案的国内申请是否公开了,无关。

    保密审查的目的是什么?根本目的不就是为了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技术被泄露,但是都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再进行保密审查也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2018/06/15 11:4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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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pefect107 发表于 2018-6-15 11:44
    保密审查的目的是什么?根本目的不就是为了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技术被泄露,但是都已经授权公 ...

    这是规定。

    2018/06/15 12:0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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