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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驳回 复审

发布时间:2018.04.17 福建省查看:1926 评论:6

本帖最后由 哈哈23455 于 2018-4-17 10:36 编辑

实用新型专利,驳回通知书上,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只是公知常识,惯用手段的替换,从权附加的技术特征也是,惯用手段的替换,因此驳回。那在答复审的时候,有没有必要将从权直接合并到权利要求1,再进行新颖性的描述。还是直接针对审查员的意见,从权利要求1到从权,每一条权利项都一一描述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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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觉得都可以

    2018/04/17 10:43 [来自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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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你想多一次验证自己观点的机会,那么就不修改只陈述,不过估计你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你想尽快获得授权,建议你优选进行修改。

    2018/04/17 10:5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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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还有个疑问就是,审查员认为从属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就算合并了之后,按照审查员原先的标准还是认定为没有新颖性。那我在合并的时候,能不能写成为了消除缺陷进行修改,还是直接修改,写法上有什么区别吗?

    2018/04/17 13:5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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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4-17 10:54
    如果你想多一次验证自己观点的机会,那么就不修改只陈述,不过估计你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你想尽快获得 ...

    还有个疑问就是,审查员认为从属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就算合并了之后,按照审查员原先的标准还是认定为没有新颖性。那我在合并的时候,能不能写成为了消除缺陷进行修改,还是直接修改,写法上有什么区别吗?

    2018/04/17 13:51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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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哈哈23455 发表于 2018-4-17 13:51
    还有个疑问就是,审查员认为从属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就算合并了之后,按照审查员原先的标准还是认定为没 ...

    写法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只要修改本身是符合关于复审过程中修改的规定,即可。

    2018/04/17 14:0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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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4-17 14:00
    写法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只要修改本身是符合关于复审过程中修改的规定,即可。 ...

    好的,谢谢李工

    2018/04/17 14:0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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