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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优先权申请撤回不撤回--赵日天的专利工作小记(4)

发布时间:2018.01.18 上海市查看:5118 评论:10

本帖最后由 zhaokk 于 2018-1-18 11:19 编辑

继续聊聊赵日天以及他的小伙伴在工作中跳过的坑以及遇到的新鲜事,愿各位看官奇闻共赏,旧坑不跳。

今天的议题是作为国内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不是要被视为撤回。由于正经的法条较长,没耐心的小伙伴可以直接看笔者的戏说。请听题:

Level1 题目

如果提交了一个中国专利申请A,之后再提交一个中国专利申请B并且要求申请A的优先权,那么在先的申请A 如何处理呢?

正经的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2.2.5节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要求两项以上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相应的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笔者戏说

在先申请A自在后申请B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而且这个视为撤回是无法请求恢复的哦,即使在随后的实审过程中又被认为优先权不成立,也无法恢复。所以要求优先权需谨慎,没有后悔药哈。

Level2 题目

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来了。如果提交了一个中国专利申请A,之后再在中国局提交一个PCT申请C并且要求申请A的优先权,那么在先的申请A怎么处理呢。

笔者戏说

由于相关规定中并未规定提交PCT申请会造成在先申请的视为撤回,所以,仅仅提交申请C并不导致申请A的视为撤回。

Level3 题目

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来了,如果PCT申请C又进入了中国,申请A又当如何处理呢?

正经的法条

审查指南第3部分第1章第5.2.6节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对于优先权的初步审查,除本章第5.2.3.2节外,与其他国际申请的审查完全相同。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完全一致,或者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 和(三)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审查员不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作出处理;同样,对于在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审查员也不处理其有可能造成在先与在后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均留待后续程序中处理。

审查指南第3部分第2章第5.6节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如果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要求的是在中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或者要求的是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在先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则可能造成重复授权。为避免重复授权,对此两件专利申请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如果出现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优先权不成立的情况,则在先申请可能成为破坏该国际申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6节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 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

笔者戏说

有指南的规定可以知晓,专利局为PCT进入中国的申请开了一个口子,即,纵使其要求了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也不做视撤处理。如果优先权最终被认定为成立的话,就按照法9条的规定(相同的发明创造),进行相应处理。如果两者的权利要求完全不同,则也不会触发法9条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在先申请中或者在后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在先申请已经授权(即,已缴纳授权费),那么在后申请可能会被认为不能享受优先权,从而在先申请可能成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或者现有技术来破坏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因此,在决定PCT申请是否再回到中国的时候,除了其他因素之外,还要仔细考虑上述因素。

Level4 题目

终极问题来了,如果PCT申请C进入了中国,并且随后还提交了一个分案申请D,仍然要求中国申请A的优先权,那么中国申请A又当如何处理呢?

笔者戏说

由于分案申请D会被视为一个正常中国申请,所以根据指南的规定来看,如果分案申请D提交时中国申请A已经授权了(即,已经缴纳了授权费),则分案申请D无法享受优先权;如果分案申请D提交时中国申请A尚未授权(即,尚未缴纳授权费),则中国申请A有被视为撤回的危险。

曾听说过在这种情况下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例子,但是内心总觉得有些不合理,还请有这方面经历的小伙伴踊跃发言哈。
最后一句,对于要求了中国申请优先权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后,在考虑使用分案策略时要非常的谨慎。
如果各位看官感兴趣,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赵日天说专利)。如果有疑问或者建议需要沟通,请在本帖下面留言。

(声明1:本文系笔者原创作品,转载请联系笔者,可开白名单)

(声明2:本文仅系笔者个人观点,不是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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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8/01/18 11:2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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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由于分案申请D会被视为一个正常中国申请,所以根据指南的规定来看,如果分案申请D提交时中国申请A已经授权了(即,已经缴纳了授权费),则分案申请D无法享受优先权;如果分案申请D提交时中国申请A尚未授权(即,尚未缴纳授权费),则中国申请A有被视为撤回的危险
    ——————————————————————————————-
    这个错了吧,母案申请能够享有优先权,分案申请就能够享有优先权,姑且不讨论实体内容的差异。

    2018/01/18 11:3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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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你说的最后的这个情况,撕破是没有规定的,各人基于不同的思路,可以得到不同的结论,也是很正常的。

    2018/01/18 11:5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4楼
    我比较感兴趣的是,过去的五六年间,楼主的人生起伏故事和心得体会,还有楼主的未来

    2018/01/18 12:0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1-18 11:38
    由于分案申请D会被视为一个正常中国申请,所以根据指南的规定来看,如果分案申请D提交时中国申请A已经授权 ...

    这个 法没规定清楚 只是说可能有风险啦 我听人说有被指过没优先权的 所以风险还是存在的

    2018/01/18 12:20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6楼
    siceng 发表于 2018-1-18 12:02
    我比较感兴趣的是,过去的五六年间,楼主的人生起伏故事和心得体会,还有楼主的未来 ...

    平静的活着

    2018/01/18 12:4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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