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西满 于 2017-12-22 17:06 编辑 请教大家一个关于审通的问题,烦请大家指教,谢谢
问题如下: 1、背景
本申请权1包括特征:a、b、c;
对比文件1包括特征:a、b、e,其中特征a、b和e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例如,特征e是获取一个信息,特征a和b是对该信息的处理步骤)。
对比文件2包括特征:c,且特征c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特征c在本申请权1中的作用相同。
2、问题:
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能说本申请权1没创造性吗?
2)根据审查指南所述的三步法进行分析,权1应该是没创造性的。但是,对比文件1的a、b和e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怎么能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意愿将e替换为c呢。总觉得这样有些牵强。
本申请的申请人发现a、b,结合c后,能有好的效果,解决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是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但是,根据三步法,审查员将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权1对比后,发现区别技术特征c,并得到所谓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可以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对比文件2的C。这和实际的发明创造过程并不相符,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发明过程中哪里这样容易发现,找到对比文件1就难,将对比文件1的完整技术方案中的e进行替换,技术人员也难有这样的想法吧
nuibeyi
具体可以理解为:
本领域技术人员,看见D1后,想解决C问题,会在网上搜索解决C问题的技术方案,然后在检索C的时候,发现D2中的c特征,正好能解决C问题,于是,自然而然的想到把D2中的c,替换D1中的e,来解决D1解决不了的C问题。
好好学习吧,这是最基础的判断创造性的方式。
2017/12/22 17:11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古道西风
2017/12/22 17:27 [来自江西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作用相同,就叫有技术启示,就可以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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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不一定。
2017/12/22 18:0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西满
三步法我看过很多次了,答复也答了好些了。在努力了解研发过程中,发现审查员使用的三步法,和研发过程的映射关系并不很理想。
比如,很多东西都有多个作用,特征c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特征c在本申请权1中的作用相同,也很可能特征C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和特征C在本申请权1中的作用不同。
本申请的申请人在研发本申请技术的过程中,发现C的一具体作用,适合解决本申请的具体问题,这是容易的事情?更何况,有时候是确定了a、c,难点是去找b呢。
可三步法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得到,这个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研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很可能不相同。
如果说,研发立项前检索现有技术,从而可有参考,这重现了三步法的过程。可找到合适的可参考现有技术真的容易吗,有些申请文件文字写起来容易。但实际应用起来就难说了,这里面涉及到行业标准、供应商的供应、用户的一些人性化需求等等,这些在研发中考虑的问题,专利文件是不用考虑的吧
2017/12/22 18:4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我爱吃葡萄
当然有的技术人员不能像审查员那么想,也有的技术人员会像审查员那么想,莫要小瞧天下英雄。
楼主也做研发的啊,我做研发8年
2017/12/23 09:27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ben_s
2017/12/23 10:3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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