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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29 广东省查看:3016 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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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hlove
2017/09/29 15:39 [来自北京市]
X
2017/09/29 15:43 [来自上海市]
李工仲明
2017/09/29 15:55 [来自北京市]
西满
2017/09/29 16:03 [来自广东省]
T181xxxx3917Mh
西满 发表于 2017-9-29 16:03谢谢,wxhlove、x和李工还有两个问题。1)这个删除的依据是审查指南的中的(4)的情况吧,在意见陈述书里 ...
2017/10/10 11:2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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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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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削剩余价值的专利民工
2024-03-26 14:34:28
答二审刚好撞指标上了 弄了好几个不同国家的对比文件 怎么办
ma_UX0YFQ_6093
2024-03-28 00:52:50
求问不懂数学能做代理人吗?
wxhlove
2017/09/29 15:3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X
2017/09/29 15:43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7/09/29 15:5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西满
还有两个问题。
1)这个删除的依据是审查指南的<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的(4)的情况吧,在意见陈述书里进行答复时,也是根据该(4)中的内容,简单答复下即可了吧?
2)假若,本申请仍如主题中所述,但是审查意见书中说权1没创造性,但是权2和权3有创造性,这个时候,把权2的权3提到权1,并用“或”的方式撰写是可行的,但是,若把权2和权3写为两个并且独权是否可行?
我觉得是可行的,因为从权结合引用的前面权要来看的话,从权也是独立的,(独权和从权只是形式上的独和从,实质上是独立的方案),这种改法只是删除权要,和前述主题的修改实质是一回事
3)还是上述2)中的情况,假若审查意见书的对比文件是A的另一下位a3,是不是这个时候,a1和a2就没有单一性了?
2017/09/29 16:0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T181xxxx3917Mh
如果权1没有新创,权23有,23并列,这种情况提分案吧,两个独权没有单一性,用或的形式,很可能你写不清楚,审查员不会认可
2017/10/10 11:2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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