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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答复时能删除从权吗

发布时间:2017.09.29 广东省查看:3016 评论:5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如下: 本申请: 权1:包括上位特征A; 权2引权1:保护点是A的下位a1; 权3引权1:保护点是A的另一下位a2。 其中,a1和a2是并列的两个方案,不能互相引用。 然后,审查员下审通,权1和权2没新颖性或创造性(是对的判断),只能提权3到权1了,这时,权2怎么办呢?因为a1和a2是并列的两个方案,没得引用。 这个时候,修改时,是删除权2,还是也把权2提到权1,并且说A包括a1或者a2? 麻烦大家解下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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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删除权2,否则仍然没有新颖性

    2017/09/29 15: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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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可以删除

    2017/09/29 15:4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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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将权3的方案作为独权。

    2017/09/29 15: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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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谢谢,wxhlove、x和李工
    还有两个问题。
    1)这个删除的依据是审查指南的<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的(4)的情况吧,在意见陈述书里进行答复时,也是根据该(4)中的内容,简单答复下即可了吧?
    2)假若,本申请仍如主题中所述,但是审查意见书中说权1没创造性,但是权2和权3有创造性,这个时候,把权2的权3提到权1,并用“或”的方式撰写是可行的,但是,若把权2和权3写为两个并且独权是否可行?
    我觉得是可行的,因为从权结合引用的前面权要来看的话,从权也是独立的,(独权和从权只是形式上的独和从,实质上是独立的方案),这种改法只是删除权要,和前述主题的修改实质是一回事
    3)还是上述2)中的情况,假若审查意见书的对比文件是A的另一下位a3,是不是这个时候,a1和a2就没有单一性了?

    2017/09/29 16:0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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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西满 发表于 2017-9-29 16:03
    谢谢,wxhlove、x和李工
    还有两个问题。
    1)这个删除的依据是审查指南的中的(4)的情况吧,在意见陈述书里 ...

    如果权1没有新创,权23有,23并列,这种情况提分案吧,两个独权没有单一性,用或的形式,很可能你写不清楚,审查员不会认可

    2017/10/10 11:2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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