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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伪劣”的造成的权益纠纷,要坚决打击!

发布时间:2017.12.13 福建省查看:866 评论:0

说起假冒伪劣山寨,创新企业和知名品牌对之可谓是深恶痛绝。商标和企业名称可以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也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和声誉,但品牌带来的规模效应越好,企业声誉受损的风险代价也就越高。假冒商品不仅分割了原创企业的市场利益,打击了创新和科研的积极性,也会因其打了折扣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侵害消费者的利益,长此以往终将导致企业品牌的沦落。为此,公证云平台期待为商标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平台的电子取证工具作为维权取证的利器,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为权利人解决了举证难的问题。


案情简介


在原告“A科技公司与被告“B电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发现被告在生产、销售给第三方的开关电器上,未经原告许可,标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原告通过公证云手机APP对该假冒行为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由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而后被告因其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受到xx市工商局查处。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消除侵权影响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和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本案公证云应用分析
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洪某运用公证云”APP的手机拍照取证功能,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侵权产品进行取证和保全,再由公证处予以公证,有效证明了被告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侵权行为。被告虽反驳称公证书中的照片不能证明是被告的产品,但法院认为该公证书中的照片与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的侵权产品一致,公证拍照地点与侵权产品发生地一致,被告并无证据证明照片中的产品非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法院因此采信了该公证书。法院的这一裁判思路,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公证书法律效力的规定,即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简要操作过程:20164x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洪某通过手机上的公证云”APP注册账号,并于20165x日利用浙江省乐清市公证处在线公证平台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对xxxxxxxx大道上xx百货周边的场景,xx百货内的xx时代广场D座、xx时代广场A座两处大楼内的变电箱及变电箱内的xx开关电器进行了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照片提交至公证处在线公证平台。浙江省乐清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和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6)浙乐证内经字第2xx号公证书。

案情点评
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和网购途径的发达,假冒伪劣产品屡见不鲜,让人防不胜防,而随着商家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的关键在于证据,但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抽象性的特点,对于知识产权纠纷,举证往往成为困扰当事人的一个难题。
编者建议,公证在证据保存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可以通过公证机构或公证手段来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有利于提高证据被法庭采信的可能性。针对创新企业,编者特别建议,权利人应在创新产品制售的第一时间内,先进行商标、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包装、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可利用公证云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预登记和保全,防止产品面市后遭到剽窃或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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