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果汁局要负法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7.12.01 广东省查看:1668 评论:6
某申请人同日申请了AB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例如A为圆铅笔,B为六边形铅笔),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两项申请实质相同,要求申请人选择保留一项,否则两项都驳回。申请人相信了审查员的话,选择保留A(圆铅笔),撤回B。
后来发现有人实施了B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就以A专利去起诉对方侵权。法院判定,B技术方案与A不同(A铅笔放桌上会滚落,而B铅笔则不会),侵权行为不成立,原告败诉。
请问,对于这样的结果,审查员或果汁局要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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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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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554695425
2017/12/01 18:35 [来自山西省]
0 举报3165686
2017/12/01 18:40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wwwcn1net
法庭认定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AB实质相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果汁局对此要负法律责任吗?
2017/12/01 18:4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T185xxxx5589Rn
我觉得可能让你失望了,除非是影响特别坏的案子,否则我感觉这种应该是不会对果汁局或者审查员有影响的,没人能够保证审查结果一定是百分百对的,而且法官和实质审查中的标准可能是不完全一致的,审查员只是代为行使果汁局赋予的专利审批权,达成公众利益与申请人的权利范围之间的妥协,但于此同时给与了申请人不服审查意见的充足救济机会,既然选择接受审查意见那就只能接受B无法被保护的后果
2017/12/01 20:29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绿树
国知局虽然叫“局”,与一般接触的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局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局可商量的相对较少,是非相对分明,国知局的三性等要求要模糊的多,审查过程也像拉锯一样。
申请人对国知局的意见(六边形铅笔),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责任自负。如果一直坚持,以至于复审,进而诉至法院。如果法院判定“实质相同”,后续侵权,后续侵权诉讼非常有利。审查意见作为证据对第三方效力极低。
申请人自己放弃,不能怨国知局。
与其他局打交道,需要的更多的是“服从”;与国知局打交道更多的是要自知,自量,据理力争,不轻言放弃。
2017/12/01 20:33 [来自河北省]
1 举报qq554695425
但审查员陈述的意见,是受到各种因素左右的。
判断两个发明是否本质相同,要有自己主观的,事实为依据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有参考意见的,但关键时刻不能被审查意见所左右。
正如绿树所述的:申请人自己放弃,不能怨国知局。
与其他局打交道,需要的更多的是“服从”;与国知局打交道更多的是要自知,自量,据理力争,不轻言放弃。
当时考虑到想要授权,如今就必须承受当时让步带来的后果。
假设当年坚持自己的独立思考意见,并与审查员对磕,那就承担被驳回的后果和享受今天法庭上胜诉的喜悦。
人生何尝不是如此?
人生何尝不是时刻如此?
2017/12/02 09:05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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