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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写法,可以作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么?

发布时间:2017.11.30 福建省查看:1736 评论:6

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里,出现用方法来限定的产品,这样可以么?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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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样写即使不下补正,方法也不受保护,不建议这样写

    2017/11/30 16:1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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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将面料本体的限定,放到说明书里去。

    2017/11/30 16:2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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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审查指南》第54页倒数第三行(对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方法的说明):
    (1)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2)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017/11/30 16:5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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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实用新型前的限制定语可以是含量及其形状,利用方法限定毫无意义,为了解释你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建议将该限定放到说明书里的。

    2017/11/30 19:0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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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这个专利里的每句话的开口加“所述”,这种写法,与每个名词前加“所述”,有什么区别?

    2017/11/30 23: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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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如果这三个处理方法是常规方法,那应该就可以。

    2017/12/01 17:18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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