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卷三实务考试“起钉锤”两位【资深大咖】的答题思路汇总
发布时间:2017.11.10 山东省查看:8103 评论:32
大咖一:
第一题
1、 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是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起钉锤,包括起钉锤头(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锤头组件)和锤柄(相当于把手),起钉锤头一侧设置榔头,另一侧尖角处设有倒角(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起钉翼),从图中看,锤头顶部中间位置设有支撑部。
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领域相同,都是起钉锤,技术方案相同,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也都相同,都是增大起钉支点的距离,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支撑部由锤头组件顶部中间向外突出的部分构成”。对比文件1从附图中看,也是起钉锤头顶部中间向外突出。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不加特征是“支撑部的高度可以调节”。对比文件2也是现有技术,可以和对比文件1组合用于评价创造性。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支撑部的高度可以调节”,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节起钉支点的高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起钉锤设置长度附加头,从而调节起钉锤锤身的长度,设置长度附加锤头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锤子力矩小,钉子很难拔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调节起钉支点高度的问题时,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设置长度附加头,设计出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启示,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是“把手为中空的,内设调节装置,所所述调节装置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采取概括的方式限定了调节装置。而根据说明书的描述,调节装置应当是调节螺杆,只有螺杆才能与锤头组件的螺纹配合,如果是其他结构,则不能与螺纹进行配合,进而不能解决调节长度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第二题
1、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有发明名称,目前撰写的说明书缺少发明名称,应当补入名称“一种起钉锤”。
2、 说明书缺少技术领域部分。应当补入“”本发明涉及一种起钉锤,尤其涉及一种具有起钉支点的起钉锤“。
3、 背景技术部分采取了引证式写法,但是没有给出所引证文献的出处。如果引证的是专利文献,应当补入该文献的公开号。
背景技术应当写入更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应当讲目前检索到的对比文件1、2补入背景技术中。
4、 发明内容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技术问题应当根据现有重新确定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起钉锤中提供一种具有锁定功能的调节机构“。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发明提供一种可以调节起钉锤支点高度的调节机构,方便地根据钉子的长度调节支点高度,省时省力。“
5、 缺少附图说明,应当补入
“图1是现有技术中起钉锤的立体图;
图2是本发明第一实施例具有调节装置的起钉锤的示意图;
图3是……
第三题
1、一种起钉锤,包括锤头组件和把手,锤头组件一端设置有起钉翼,另一端设置有锤头,所述锤头组件上设置有支撑部,其特征在于,所述锤头组件上设置有具有锁定功能的可伸缩调节机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锁定功能的可伸缩调节机构是螺纹杆,锤头组件上设置有螺纹槽。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大咖二:(给出了分值分布预估)
第一题(40~50分)
权1无新(被对1破坏)、权2无新(被对1破坏)、权3跟客户说明有无创的可能性(对1为最接近)、权4不支持、权5无缺陷
第二题(20~30分)
R17(可参照对比文件1或2的文件格式指出缺陷不足和修改建议)
第三题(60分)
锁定功能+可伸缩调节
两侧
现有技术的其他结构
第四题(10分~20分)
送分(对1为最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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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s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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