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新颖性的时候 是看权利要求直接得出的技术方案,还是结合说明书给出的内容来评价
发布时间:2017.11.09 河北省查看:3236 评论:16
评价新颖性的时候 是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直接得出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公开的内容比较,还是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结合说明书对应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公开的内容比较呢,因为一般权利要求中只是给出有这个技术特征和位置连接关系,但是对技术特征的形状 、位置、作用或者一些附加特征都没有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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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遇不是缘分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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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J
2017/11/09 16:14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相遇不是缘分
好像问题提的有点不清楚,我再改下
2017/11/09 16:17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BillJ
说明书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
譬如你的权利要求写的是支付子系统,而对比文件写的是支付模块。
形式上不同。
而说明书里面解释的支付子系统与支付模块是相同的。
那两个本质一样。无新。
2017/11/09 16:30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没朋友的猫
2017/11/09 16:31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相遇不是缘分
情况一:说明书进一步解释A特征是什么形状的,有什么作用;如果对中的B形状不同,但是作用相同,判定有新颖性的
情况二:说明书进一步限定A特征是什么形状的,权利要求书是对说明书的进一步概括,应该用扩大的技术方案与B对比,只要A和B作用相同,判定无新颖性
这样说是否正确呢?如何区分两种情况呢?
2017/11/09 16:37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BillJ
2017/11/09 16:4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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