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考试
发布时间:2017.10.23 河北省查看:1470 评论:11
答复无效宣告和答复审查意见时,对于最重要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策略有何不同?
例如,1、对于最重要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否都是只能用合并式修改或者删除式修改,而不能增加新的技术特征?
2、对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专利,答复审查意见时 是可以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补充入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那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专利是不是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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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遇不是缘分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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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遇不是缘分
2017/10/23 16:25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ellenluofei
2017/10/23 16:41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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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现在不会考这样的专利的审查意见答复了。
一件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8年都没有审完,国知局是自己打自己的脸。
2017/10/23 16:54 [来自天津市]
1 举报相遇不是缘分
非常感谢回复和提醒,下面列出 2017版审查指南 4.6.2中,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一般限于1)权利要求的删除;2)技术方案的删除;3)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4)明显错误的修正。其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2017/10/23 17:04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机械七战神
2017/10/23 17:1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sweetpig0606
2017/10/23 17:15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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