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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03 安徽省查看:1958 评论:4
评论列表
李工仲明
2017/11/03 14:12 [来自北京市]
itnot
2017/11/03 14:51 [来自湖北省]
Steven_Hi
itnot 发表于 2017-12-14 21:51可以的,即便不主动补正,也可以在发明下了审查意见之后,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顺便修改。 ...
2017/11/03 15:13 [来自安徽省]
2017/11/03 15:30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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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思博铁粉
主题:23 回帖:159 积分: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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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仙子
2024-04-16 10:07:12
现在专利非正常还正常吗???
zlzx0033
2024-04-25 10:14:04
编写?很Lou吗?
李工仲明
2017/11/03 14:1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itnot
2017/11/03 14:51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Steven_Hi
我好想过了3个月了。
这个三个月是以提交时间为准,还是以进入实审的时间为准?
2017/11/03 15:13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itnot
5.2.1.2主动修改的时机
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关于最后一句话,我曾经多次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指出的形式问题时,对审查意见未指出的形式问题一并进行修改,并没有被拒绝,因为,在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还有如下规定: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2017/11/03 15:30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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