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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实务 答无效

发布时间:2017.10.28 北京市查看:1621 评论:7

(1)有个疑问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其中仅指出权1相对D1不具备新颖性)时,如果对本申请进行了修改,那么在论述权1 的新颖性时,时应当仅说明修改后的权1相对于D1有新颖性就够了么,还是要都写上,相对于D1、D2、D3等等分别不具备新颖性?(2)在答审查意见和答无效时,我看好多答案都没有对对比文件的时间进行分析 ,就直接对技术特征进行论述,难道时间分析只有在提无效时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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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求解惑

    2017/10/28 15: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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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要都写上,要论述相对于D1、D2、D3等等分别不具备新颖性

    2017/10/28 16:13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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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jingshui 发表于 2017-10-28 16:13
    要都写上,要论述相对于D1、D2、D3等等分别不具备新颖性

    为嘛09年的答案和07年的答案都没有写其他的呢

    2017/10/28 16: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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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为什么要都写。答无效不是要有针对性吗,无效请求仅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那答复的时候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就行了吧

    2017/10/28 17: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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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觉得是啊  那日期呢  是不是答无效和审查意见  都不需要再分析哪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了   还有抵触申请  只需要把优先权的日期分析一下就好了

    2017/10/28 18: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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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430902 发表于 2017-10-28 18:00
    我觉得是啊  那日期呢  是不是答无效和审查意见  都不需要再分析哪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了   还有抵 ...

    时间要评价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果不能用那不是对专利权人有益?我的理解。

    2017/10/28 18: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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