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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答复-直接合从权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7.10.17 北京市查看:1856 评论:3

在审查通知书中,如果审查员不对某一从权评述其创造性。为了快速授权,一般将该从权合并到独权中,并陈述其有益效果。这种形式,虽然很符合创造性争辩的形似要求,但是在后期,有可能引起禁止反悔和等同侵权是否适用的争议。那么,一般在合并从权后,意见陈述时,说道什么程度才能避免这种情况。例如,还是只陈述原来独权的有益效果,或者只列出区别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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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从权为附件技术特征,补充一下。

    2017/10/17 14: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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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么罕见的问题你也能想出来,那你别合并从权了,就一直答独权创造性吧,实在不行再合从权,审查员既然允许你从权合并的情况下授权了那后期出现什么状况让审查员担着吧。

    2017/10/18 10:52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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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幼龙 发表于 2017-10-18 10:52
    这么罕见的问题你也能想出来,那你别合并从权了,就一直答独权创造性吧,实在不行再合从权,审查员既然允许 ...

    哈哈哈  过奖了 ,话可以那么说,但是到时没法弄。
    我的意思是 权1抗辩 通不过  那么合有创造性的从权 就授权了 ,这个意见陈述 到什么程度就可以,我之前一直按照我说的答复的。
    想问问哪位有这方面的经验,或者论坛里有没有审查员同志 给说下。

    2017/10/18 13: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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