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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amoy专代卷三顿悟总结,如有不当,请博友们指正,持续总结和更新中.......

发布时间:2017.10.07 安徽省查看:4019 评论:35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7-10-12 16:24 编辑

1、读题时明确无效或答复的是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专利
2、读题时明确撰写的权利要求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
大部分撰写的都是发明权利要求。
如果题目中要求撰写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则需考虑材料是否可以写入权利要求中。
如果材料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了,则属于已知技术,可以写入权利要求中。
3、读题时,如题目中有关于是否分案的描述,则一定分案;若无,一般则无需分案。
4、简答题要明确是相对于某一个对比文件还是现有技术的论述,如果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则可能是相对于多个对比文件的论述。
5、采用时间轴的方式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可用于评价创造性,具体步骤:
       (1)画时间轴,写下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和公开日
       (2)将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标在时间轴上,无需写日期,只写顺序。
       (3)若对比文件标在申请日和公开日之间,则一定是只能评价新颖的对比文件。
6、判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则需判断两个方法,即
       (1)对比文件是否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
       (2)对比文件是否与涉案专利属于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均相同的专利文件,即两者是否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当以上两个方面均符合时,则该对比文件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而只要可以判断对比文件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则该对比文件只能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不能评价其创造性。
7、当判断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时,需判断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是否都相同,只有当四个方面都相同时,才不具备新颖性。
       当判断专利是否不具备新颖性时,上述任一方面不同,即不具备新颖性。
8、当判断专利与多个对比文件相比,是否具备新颖性时:
       当判断专利具备新颖性时,其与多个对比文件中的任一一个比较具备新颖性即可;
       当判断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时,需将专利与所有对比文件进行比较,都不具备新颖性时才可判断其不具备新颖性。
9、针对是否分案的问题:材料中的技术方案解决几个技术问题,即可分几个案。
10、针对无效的问题:当一个权力要求引用多个权力要求,由于引用错误而导致其中部分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导致权力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无效时仅可无效引用错误的部分,引用正确的部分不可被无效,即该权利要求只能被部分无效,而不能不全部无效。例如:
权3引用权1和权2,而引用权1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3引用权1的技术方案保护不清楚,但是权3引用权2的技术方案没有错误,则最终无效的是权3引用权1的技术方案,即权3为部分无效。
11、创造性的判断思路:
(1)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可用于评价创造性;
(2)判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哪个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哪个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或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公开在哪个对比文件中,则另一个对比文件即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3)判断区别特征以及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
(4)判断另一个对比文件是否公开区别特征,以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如果技术特征相同,但是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则无技术启示。如果技术特征和解决的技术问题都相同,则有技术启示。技术启示是针对技术方案而言的。
(5)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有技术启示,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无,则非显而易见。
是否显而易见,是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的。
(6)是否具备进步(显著的进步)
如果区别特征在另一个对比文件中产生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则具备进步性。
(7)是否具备创造性
只有具备了技术启示、显而易见性、实质性特点、进步性,才能推导出具备创造性。
12、不符合专利法26.4包括两种情形:
(1)引用错误,导致缺乏引用基础,导致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26.4
(2)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上位概括,包含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的范围大于说明书,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26.4
13、例如权1、权2引用权1,
当判断权1无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时,即判断了权具备新颖性,还需进一步判定权1是否具备创造性。
当判断权2是否具备创造性,由于权2引用权1,需先判定权1是否具备创造性,如权1具备创造性,则权2具备创造性;如权1不具备创造性,则需进一步判断权2是否具备创造性。
14、当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当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当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则需进一步判断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可能具备新颖性,也可能不具备新颖性。
当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则需进一步判断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可能具备创造性,也可能不具备创造性。
以上个人心得,如有不当,请博友们指正,持续总结和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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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楼主总结的不错,思路很清晰

    2017/10/07 23:15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
  • 第2楼
    8、当判断专利与多个对比文件相比,是否具备新颖性时:
           当判断专利具备新颖性时,其与多个对比文件中的任一一个比较具备新颖性即可;
           当判断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时,需将专利与所有对比文件进行比较,都不具备新颖性时才可判断其不具备新颖性.

    是不是说反了

    2017/10/08 08:11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
  • 第3楼
    8、当判断专利与多个对比文件相比,是否具备新颖性时:
           当判断专利具备新颖性时,其与多个对比文件中的任一一个比较具备新颖性即可;
           当判断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时,需将专利与所有对比文件进行比较,都不具备新颖性时才可判断其不具备新颖性。

    是不是说反了,与多个对比文件(或者对比文件中几个方案)当中的一个进行对比,只要有一个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破坏其新颖性,就不具备新颖性。
            判断具备新颖性,是和所有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比较,都具备新颖性,才是具备新颖性。

    2017/10/08 08:32 [来自河南省]

    1 举报
  • 第4楼
    8、新颖性判断有问题。应该是当判断专利具备新颖性时,需将专利与所有对比文件进行比较,都具备新颖性时才可判断其具备新颖性;当判断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时,任一对比文件中破坏其新颖性即可

    2017/10/08 11: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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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学习学习

    2017/10/08 11:25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6楼
    楼主总结的不错,思路很清晰  xinkixuku

    2017/10/08 15:02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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