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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申请实务部分

发布时间:2017.09.19 山东省查看:1234 评论:1

2009申请实务部分
有关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
已知技术披露了能够产生振动从而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但是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音频检测器在检测到环境噪音而非鼾声时也会使振动器产生振动;二是振动器产生的振动会使使用者惊醒。两者都会干扰使用者的正常睡眠。
本人对上述技术进行了改进,发明了一种更好的、能够防止打鼾的枕头。 首先,为了克服上述第一方面的不足,在能够防止打鼾的枕头内增设比较器,将使用者打鼾时常见的声音频率段预先设定为标准值,当音频检测器检测到声音信号时,首先通过比较器与预设的标准值进行比较。经判断,属于预设频率段的声音,表明是使用者在打鼾,则启动止鼾装置。
其次,为了克服上述第二方面的不足,提出了两种比振动器更为柔和的止鼾装置。
第一种止鼾装置如图1所示,在枕芯下设与气泵相连的多个气囊。当音频检测器检测到的声音信号经比较器被确认为鼾声时,向气囊控制器输出信号,由气囊控制器控制气泵向其中某一气囊进行充气。通过设定充气、放气的时间和速度,使得多个气囊依次充气、放气,在整体上缓慢、轻柔地晃动枕头,改变使用者的睡姿,从而起到止鼾作用。
第二种止鼾装置如图2所示,在枕头下依次设有支撑板,与支撑板连接的摇动板,以及与摇动板嵌合的底板,底板内设置有与比较器相连的驱动器。当音频检测器检测到的声音信号经比较器被确认为鼾声时,向驱动器输出信号,使摇动板沿枕头的长度方向来回运动,从而使枕头缓慢、轻柔地产生晃动,改变使用者的睡姿,从而起到止鼾作用。
关于这部分内容给出的参考答案,独立权利要求主体是一种止鼾枕头。我的问题是 除了写成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能在后面补充方法权利要求扩大保护范围吗,例如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权利要求这么写,
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1)将使用者打鼾时常见的声音频率段预先设定为标准值的步骤,
(2)音频检测器检测声音信号的步骤,
(3)比较器将检测到的声音信号与标准值进行比较的步骤,
(4)止鼾装置启动的步骤。
其中,在能够防止打鼾的枕头内增设比较器,将使用者打鼾时常见的声音频率段预先设定为标准值,当音频检测器检测到声音信号时,首先通过比较器与预设的标准值进行比较。经判断,属于预设频率段的声音,表明是使用者在打鼾,则启动止鼾装置。
在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再补充方法独立权利要求能行吗?哪位大哥有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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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7/09/19 17: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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