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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作品出租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28 山东省查看:1596 评论:2

张某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购买的正版武侠小说和录像制品光盘进行出租。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出租武侠小说的行为构成侵权,出租录像制品光盘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张某出租武侠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出租录像制品光盘的行为构成侵权
C.张某出租武侠小说的行为和出租录像制品光盘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D.张某出租武侠小说的行为和出租录像制品光盘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答案是B,
我认为答案是D,理由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哪位大神给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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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出租录像制品或者是许可他人出租的权利,但问题是张某仅仅是购买了一份光盘而已,根本不享有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2017/07/28 12: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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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姑苏慕容 发表于 2017-7-28 12:21
    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出租录像制品或者是许可他人出租的权利,但问题是张某仅仅是购买了一份光盘而已,根本 ...

    谢了,我明白了

    2017/07/28 13:0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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