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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内答复的时候可以重新写一个独权吗?

发布时间:2017.09.14 陕西省查看:1884 评论:5

最近处理一个外内的OA案件,案件先在美国进行申请,然后再在国内申请,原始申请文件里说明书中描述了方案A和基于方案A的方案B,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方案B(完全没提方案A),权1为唯一的独权。这个案子在美国审查的时候,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几乎全部公开了权1的技术特征,那边的代理所在答复时直接重新写了一个独权,保护范围是方案A,然后将原来的权1变成了新增独权的从权,因为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完全不涉及方案A,而审查员也没有后续给出新的对比文件,所以最终授权了。 如今在国内答复,审查员同样找出了一篇对比文件,几乎完全公开了权1的技术特征,也同样不涉及方案A,那么请问,我们在国内答复时可以像美国那样重新写一个独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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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7/09/14 13: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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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个人觉得可以,这算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新创性)进行的修改,因为在说明书中记载有方案A的内容,新的独权不超过说明书的范围就行了。

    2017/09/14 13:5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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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ellenluofei 发表于 2017-9-14 13:55
    个人觉得可以,这算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新创性)进行的修改,因为在说明书中记载有方案A的内容,新的 ...

    可是审查指南里明确写了不予接受的修改方式有:“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这样也行吗?

    2017/09/14 13:5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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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米兰心 发表于 2017-9-14 13:58
    可是审查指南里明确写了不予接受的修改方式有:“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 ...

    我觉得这不算是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而是因为某个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然后修改了技术方案

    2017/09/14 15:5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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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ellenluofei 发表于 2017-9-14 15:59
    我觉得这不算是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而是因为某个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然后修改了技术方案  ...

    可是修改过后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从没出现过啊

    2017/09/14 16:50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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