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一案两请”的无效宣告的讨论

发布时间:2017.09.06 广东省查看:1707 评论:10

案由:一案两请,在先得实用新型已授权,发明经实质审查,依据对比文件提出无创造性审查意见,经部分修改独权后克服上述问题,最终授权。 那么,针对上述案件,有如下问题请教: 1.《审查指南》中,对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做了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那么, 如果用审查发明专利的对比文件,对授权的实用新型提出无效宣告,是否能无效掉? 2.某些专家学者认为,即便发明专利已授权,但仍处于“高危”状态,有必要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对于此种提议,该如何看待?


分享

收藏(2)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1、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高度与发明的创造性的高度的差异了。
    2、多留着一件专利权,多一种堵别人的可能性。

    2017/09/06 10:5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没明白的是,发明专利要授权,能保留实用新型吗?这两者有同时授权的情况吗;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应该要看对比文件判断没有创造性的具体理由是否突出和显著喽,辩论争议因素蛮大的

    2017/09/06 12:1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修改了独权,就可以为不同的申请了吗?修改不也是从说明书提取出来的吗。谁给帮忙定义一下“同一件发明申请”

    2017/09/06 12:1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4楼
    在先得实用新型已授权?
    确定是同日申请吗?

    2017/09/06 12:27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5楼
    我的理解是,保护范围不一样,就不是同一件申请。也就是说只要发明独权的保护范围与实用中所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都不一样,就可以同时授权

    2017/09/06 12:29 [来自浙江省]

    1 举报
  • 第6楼
    小牛很芒 发表于 2017-9-6 12:11
    没明白的是,发明专利要授权,能保留实用新型吗?这两者有同时授权的情况吗;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应该要看对 ...

    发明已经修改过独权,与授权实用新型已经不属“同样”了

    2017/09/06 13:2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