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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审查指南无效部分的修订

发布时间:2017.08.14 北京市查看:1646 评论:9

在最新修订的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将原来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改成了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原来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是仅限于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并列从属权利要求的,且一般的前提是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后才可做此合并式修改; 而修订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解读说修订后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修改范围 1.意思是,以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可以将从权技术特征直接补入独权吗? 2.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否可理解为包含合并式修改? 期待大侠解惑,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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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围观,平时也没关注这个,这个只有看看国知局人员的解释才能了解修改的缘由。

    2017/08/14 20: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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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两层意思,进一步限定包括:一、从属附加的全部技术特征,二、从属中的某个或多个技术特征。

    2017/08/14 20:4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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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饮水思源 发表于 2017-8-14 20:41
    两层意思,进一步限定包括:一、从属附加的全部技术特征,二、从属中的某个或多个技术特征。 ...

    目前无效修改的方式,对于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很高,否则提附属中的某个特征时容易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撑

    2017/08/14 20:4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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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也就相当于,以后专利预警,不仅仅只以权利要求整体来判断, 可能独权+从属中的任意个特征,都需要判断是否有侵权风险

    2017/08/14 20:5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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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饮水思源 发表于 2017-8-14 20:41
    两层意思,进一步限定包括:一、从属附加的全部技术特征,二、从属中的某个或多个技术特征。 ...

    有理

    2017/08/15 09:13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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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饮水思源 发表于 2017-8-14 20:41
    两层意思,进一步限定包括:一、从属附加的全部技术特征,二、从属中的某个或多个技术特征。 ...

    那可以将从权的技术特征补入独权,以进一步限定独权吗?

    2017/08/15 09: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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