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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权前序部分限定产品应用领域,是否看作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

发布时间:2012.12.19 上海市查看:5048 评论:7

如题:某产品与专利独权技术特征对比,仅前序部分的应用领域不同,是否侵权?该如何分析?

标签: 领域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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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在侵权判定中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需要考虑用途限定。法59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应该假设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或者在审查过程中的修改时,在以能够取得专利权为前提情况下,已经得到了希望的保护范围。即应当认为权利人认为授权文本中的任何技术特征都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所必须的技术特征。那么在侵权判定中,就不应该人为地排除某些技术特征,而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
    对于盛水的杯子和盛牛奶的杯子,在侵权判定时,并不是简单地忽略了用途限定,而是应用等同原则进行解释。这时在诉讼阶段对权利人不合理的限定的一种救济。这与在审查阶段判定该用途限定不会对杯子本身结构产生本质影响的规则是一致的。

    2012/12/19 13: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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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主题名称部分包括对产品用途的限定,那在确定保护范围的时候,这种限定是予以考虑(即不是必然构成限定保护范围的要素),这里面有个自由裁量的问题,要凭法官的主观来判断这个限定对于保护范围是否构成重要影响,如果构成重要影响,则其用于确定保护范围;如果不构成重要影响,则其不用于确定保护范围。审查指南有个例子是“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和“用于冰块成型的模具”,其中主题名称(在前序部分)中限定了技术方案的用途。这里的钢水浇铸与冰块成型,不同的用途导致模具的技术参数必然相差很大,对保护范围的影响也很大,所以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保护范围的时候就需要考虑这个用途限定了。

    2012/12/19 15:0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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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仅前序部分的应用领域不同”:个人认为可以参照专用发明创造性评价的标准进行判定。即,两个领域的相关程度,转用的技术难度等。

    2012/12/19 15: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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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十分感谢!
    还想了解,如果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对该产品用途进行了解释,这种解释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有影响?望解答。

    2012/12/19 15:4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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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xyanzhi1569 发表于 2012-12-19 15:44
    十分感谢!
    还想了解,如果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对该产品用途进行了解释,这种解释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至于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个应该是审查和无效所针对的问题。

    当然,如果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对应用领域或用途进行了限定,但是在诉讼中主张进行扩大解释,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2012/12/19 21: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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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都算的,包括名称中的定语限定都算的。

    2012/12/20 10:1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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