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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以及实用新型申请案优先权主张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28 中国台湾查看:1783 评论:2

发明以及实用新型申请案可以主张美国外观设计申请案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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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美国外观设计申请案里恐怕没有足够的文字记载(技术方案)吧?

    2017/06/28 15:2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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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审查指南也没有清楚地说不可以主张,或是应该如何主张,只是如下面的记载
    6.2.1.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
    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
    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
    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
    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
    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
    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是在规定的
    期限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
    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
    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针对那项超出期限的
    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
    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
    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
    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
    申请。

    2017/06/28 16:11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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