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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软件类方法发明专利,原告起诉前是否一定要提供鉴定报告?

发布时间:2017.06.09 广东省查看:2058 评论:2

请教各位:公司有一软件类方法发明专利,用于在一个已有的电子产品上实现一个新的功能。 1、这个能算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吗? 2、如果不算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原告在起诉前是否一定要先去权威鉴定机构做鉴定,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实施了该方法? 恳请各位帮忙答疑解惑,不胜感激!

标签: 专利 软件 发明专利 电子产品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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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绝大部分情况下不算新产品制造方法;
    2、你的软件方法发明是交互还是后台运行?如果是交互界面不一定需要鉴定,如果是后台运行,靠***不一定能够成功确认,所以鉴定了也不一定有结果。

    2017/06/09 17:12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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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anakinyang 发表于 2017-6-9 17:12
    1、绝大部分情况下不算新产品制造方法;
    2、你的软件方法发明是交互还是后台运行?如果是交互界面不一定需 ...

    正好我们的专利是交互界面,谢谢

    2017/06/09 17:4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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