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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平木|细思极恐专利战:一句话无情暴露你的弱点

发布时间:2017.06.02 江苏省查看:4730 评论:42

本帖最后由 Mufasa 于 2017-6-5 09:01 编辑

作者:专利律师房平木(转发须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

近日,媒体爆出日本东丽对宁波长阳科技(证券代码:839162)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长阳科技迅速反击,立即发布了澄清公告。

作为吃瓜群众,听到两家打专利侵权官司,原本算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抱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态度,看了看长阳科技的公告。这一看不打紧,发现长阳科技的铁拳打在了棉花上,问题不小,细思极恐。

长阳科技在公告中说:“针对东丽官网提及的问题,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仔细研究了自己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组合及产品情况。基于现有资料和数据,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基于公司自身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以及相关非专利技术组合。公司产品均系自主研发生产,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公司后续将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情况,一旦公司收到公司传票,将委托知识产权律师积极应诉。”

这条公告无情的暴露了长阳科技的弱点。

首先,公告中提到的两条主要理由根本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正当抗辩。第一,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基于公司自身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以及相关非专利技术组合;第二,公司产品均系自主研发生产。而这两条理由均无法说明“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明眼人一看便知,专利权是专利权人排除他人非经许可的实施行为,而不是专利权人被授予实施专利的权利。因此,即便长阳科技的产品全部是基于其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也不能说明长阳科技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第二条理由更加不能成立,即便长阳科技公司的产品是自主研发而不是模仿抄袭别人的技术,同样也是会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性。

上述公告内容本身并不影响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以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判断。按说是无伤大雅的。但是,其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的问题,却值得当事者警醒。

首先暴露出来的是,长阳科技的法律团队缺少专业资源的支持(专业的专利律师支持)。我们看长阳科技发布公告目的无外乎向外部或对手传递不惧专利挑战,积极迎战的态度,而不是示弱于敌。而其发布的公告却恰恰示弱于敌。因为,众所周知,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对外发布的公告应当是经过谨慎审核的,尤其是涉及到法律纠纷事务,其发布的公告势必经过决策层与公司法务或法律顾问的讨论和谨慎审核。然而,长阳科技发布的据以认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这会向竞争对手传递什么信号呢?这家公司的团队不懂专利,这说明了,最起码目前这个阶段还没找到专业的资源,这只羊肥嫩可口,柔弱可欺。可以想象,如果长阳科技不改变对专利的认识,不改聘专业的力量,如果在原有的应对策略上继续前行,那么其面临的必将是严重不对称的被动的局面。

其次,暴露出来了长阳科技的产品线索,为对手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长阳科技说“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基于公司自身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以及相关非专利技术组合”,如果这一条信息属实(我倒是希望是长阳科技公司故意放的是***,可是这样不就是违反了上市公司应当如实披露信息的义务了吗?),作为发起专利战的另一方,是不是可以按图索翼,通过长阳科技公司的专利说明书来查知长阳科技公司的产品线索?对照其产品与己方专利,寻找更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发起另一轮的专利诉讼?我们知道在一场专利侵权纠纷中,维权方在发起专利诉讼之前,需要先获得对方的产品,并进行剖解,查证比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完成这个步骤,需要花不少时间、精力和财力。甚至有的时候很难获得对方的产品。而长阳公司的一句话无疑帮了竞争对手的大忙,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调出其专利说明书,其关键性的技术方案一览无余。

再其次,暴露出长阳科技的专利积累和运用策略的问题。长阳公司说,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基于公司自身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这句话表明,长阳科技的知识产权团队可能在处理专利问题时将自己的专利与自己的产品做了关联。可是,专利权是排他权。你自己的专利本与你自己的产品无关。当你的专利瞄准的是自己的产品而不是竞争对手或市场上将来可能出现的产品时,你的专利的威力是非常有限的。对争对手也是非常容易躲避的。这是一个战略指导思想的问题,涉及到全局的问题。扭转或转变这种思想,不是一时一地可以达成的,因为专利是需要长时间的系统的积累和打磨。抱着这样的思想,只能说明,长阳科技的专利保护创新的大厦,一开始就建立在偏离正确方位的地基上。

细思极恐。长阳科技作为一家上市的高科技公司,大战前夕,竟然暴露出这样的低级失误,前景堪忧。也许我们算是庸人自扰。长阳科技作为上市公司,相对于国内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在运用专利和管理专利的问题上肯定要好很多了,尚且如此。只能说明,国内中小企业积累和运用专利保护创新,应对专利问题任重而道远。

当然了,我们只是吃瓜群众,总的基调是看热闹不嫌事大。也许有点言过其辞或者庸人自扰。但是也没关系嘛!我们只是随便说说。希望所有有志于技术创新和有志于专利保护创新的相关方,擦亮你的双眼,洞悉规则方能游刃有余。

标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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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21楼
    本帖最后由 fyf860106 于 2017-6-5 11:31 编辑

    Mufasa 发表于 2017-6-5 11:24
    聪明的对手 绝不会把这个布告当可趁之机,

    回复:这个公告本身当然不是“可趁之机”,但这份公告向对方 ...

    律师服务企业,应当把眼光放在企业运营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而不是仅仅把这些内容放在专利法及其细则的条款上。单纯从专利法及细则的条款对于侵权的与否来说这个布告或许有不当的地方,但是放在更高层次,这布告就是对的。

    2017/06/05 11:3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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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楼
    anakinyang 发表于 2017-6-2 16:47
    作为一家混新三版的小公司,这个公告是给信息公开披露,不是应诉答辩状。是给投资人和股民看的,不是给法官 ...

    这4个理由比较牵强:
    1、即使以原告身份提告,在美国仍然可能因滥诉产生费用高昂的律师费赔偿!(事实上最后确实是赔了)
    ---滥诉需要主观恶意,
    在一个惩罚滥诉的司法环境下,主动发起滥诉的概率不高,“不小心”发起滥诉的概率不高。(事实上赔能赔多少?是全部的律师费?)
    你认为这风险足够高、值得重视,就好比认为“某人如果突然发疯跳楼,会导致摔死”的风险很高。

    2、该公司对自己的目前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否有胜诉可能没有把握,诉讼对手可以抓住这点赶紧找证据反击!
    ---对诉讼结果没把握是常态,这算不上什么风险。顶多是“风险与机会并存”,而且由于是他主动发起的诉讼,说明预估结果是利大于弊。

    3、该公司对自己专利申请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不确定,有可能做成Inequitable Conduct,诉讼对手赶紧深挖特挖!
    ----同上

    4、该公司专利布局一塌糊涂,都不敢说自己的专利能够覆盖自身知识产权,竞争对手赶紧去抄!
    ---同上。

    一楼文中的长阳那文,体现的水平确实很差,跟这个文比差远了。
    文中给不出证据不是啥毛病,但给的逻辑思路是错误的,张冠李戴的,那就是出丑了。
    股民大部分都看不懂专业披露信息,但这不是说这些披露信息就可以放弃专业性、正确性。

    2017/06/05 13:5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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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楼
    你在本帖的观点我是支持的
    但是能不能简化点,1,2百字就能说清楚的道理,楞让你白话了1,2千字

    2017/06/05 13:59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24楼
    长阳科技看到了不知道要不要换他们的法务

    2017/06/05 14:11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
  • 第25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7-6-5 13:56
    这4个理由比较牵强:
    1、即使以原告身份提告,在美国仍然可能因滥诉产生费用高昂的律师费赔偿!(事实上 ...

    事实是赔了超过800万美金,可能你看来不是太多吧
    我觉得你如果够聪明就该知道你下面的抬杠是有多苍白无力了吧

    2017/06/05 14:53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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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6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6-5 11:30
    律师服务企业,应当把眼光放在企业运营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而不是仅仅把这些内容放在专利法及其细则的 ...

    非常准确,这些话就是我想表达的意思。

    2017/06/05 14:56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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