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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务考试中的无效理由

发布时间:2017.05.23 江苏省查看:1420 评论:3

关于专利法26条第4款: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没有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的保护范围,这个无效条款。 最近做真题已经很清楚,如果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缺乏引用基础,则属于26.4,属于无效理由。还有从权的技术方案超出了说明书的范围,也算作26.4的无效理由。 另外,还有“多项引用多项、没有择一引用、主题名称错误”这三种格式错误,也算作26.4的无效理由么?因为我在近5年的真题中没有发现这种答案,可是我在思博下载的答题模板中,出现了这三种也算无效理由,所以就有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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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理论上“多项引用多项、没有择一引用”不算无效理由,但是在实审的时候算错误,主题名称错误算无效理由
    实务中缺乏引用基础、主题名称错误基本不会导致权利要求无效

    2017/05/23 15: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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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还有“多项引用多项、没有择一引用、主题名称错误”这三种格式错误,也算作26.4的无效理由么
    ——————————————————————————
    这三条是R22所规制的范围,如果没有导致直接属于A26.4的几种情况的发生,不算是A26.4的问题。

    2017/05/23 15:3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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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5-23 15:31
    还有“多项引用多项、没有择一引用、主题名称错误”这三种格式错误,也算作26.4的无效理由么
    —————— ...

    明白了,细则22条并不属于无效理由。谢谢李工

    2017/05/23 15:4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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