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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你是专利权人、代理人等专利工作者,也不要支持专利滥诉。

发布时间:2017.05.17 浙江省查看:1848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7-5-18 20:26 编辑

一、几个例子
例1:n个发明人vs厂家
甲作为一个发明人,肯定希望自己是这个产品的独创者,他许可了一个厂家后,希望厂家只给他一个人交许可费,其他人都无权阻止该厂家生产。
其他发明人如果可以从这个厂家分割利润,那就是甲的竞争者,在从甲兜里掏钱,
分钱的人越多,甲分到的越少。

如果还有个发明人乙,确实把这个技术向前推进了,还把专利写好了、可以禁止其他厂家进入竞争了,那是把这个产品的盘子做大了,那乙分点也合理,未必对甲有害,可能还有利

但如果是那种滥诉的流氓丙,甲当然要反对丙了,丙抢甲的钱,甲怎么可能跟丙同一个立场?
所以,这个例子表面上是“n个发明人 vs 厂家”,其实是“正当发明人甲乙和厂家 vs 不正当发明人丙”。
那些支持滥诉的发明人、申请人、代理人、各种专利从业者,你们好好想想。

例2:n头狼vs一群兔子
再打个比方,甲是一头狼,维护了一个草原,草原上滋养着一些兔子,但兔子是有限的,其他狼丙来抢兔子,甲为啥么要支持丙?除非丙也开辟了一块草场、养了一些兔子,过来跟甲共同维护这个大草原,并且猎取合理比例的兔子。
所以,这个例子表面上是“n头狼 vs 一群兔子”,其实是“狼甲和它维护的草原兔子 vs 流浪狼丙”。

那些支持滥诉的人,跟顾不是一个草原上的狼,也许你们一辈子都碰不到对方。但你依然可以根据这个价值观去判断他,因为人类的价值观就是这样用的:上位、推广,可以超越自己个人、局部的、眼前的利益。

例3:n个工人vs老板
再打个比方,甲是一个工人,去一个资本家那里打工;他看见另外一个工人丙在偷懒,甲要支持丙这种行为吗?
如果形成这样一种支持,那么偷懒成风,老板垮掉,甲这种勤劳的工人也得失业、挨饿。
所以,这个例子表面上是“n个工人vs老板”,其实是“甲这样的勤劳的工人和老板vs乙这样偷奸耍滑的工人”。
如果你以为甲跟这个偷懒的工人丙都是“苦力”、“被剥削阶级”,甲就该支持丙,你大错特错了。那样,甲就是在做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

二、保护专利行业生态环境
就本案来说:站在什么立场,都应该保护专利生态环境。
如果滥诉得到支持,那么就没人好好写专利,也没人好好搞发明了,

好的发明人会被淘汰,因为搞烂专利回报更稳定、快捷,
同理、好的代理人、IPer、审查员、法官、行政人员也会被淘汰;

那么专利行业就不会给社会产生价值:不促进发明创新,
那么社会就不会回馈、养活专利行业,
你们总不能指望着专利虐社会几十年,社会还巴巴得期待和养育着专利行业?门也没有啊;
这种寄生虫行业、废物甚至是吸血鬼行业,还养它干嘛。
那专利从业者都得饿死。
如果中国专利继续烂下去,总有一天人民会抛弃它:财政不往里投钱,企业也不采用任何专利技术,消费者也不买单。
那样从业者还去坑谁?诉谁?

三、关于站队论、爱专利人论:
世间的站队论,往往是歪论:
坏人打着民族和圈子的旗号,强拉硬扯一些关系,然后**、威逼这个圈子的人保护他,
他干了坏事就往这个圈子一躲,把来声讨他的人说成是“外敌”,把不保护他的圈内人说成是“叛徒”、“汉奸”。

真正的站队论应该是什么样的,现在咱重新定义一下,按照契约来定义这个“队”:
你跟他有互助的契约(或按照某种正确的理由默认存在这种公共契约),这才需要在出事的时候站他的队。
否则你站什么队?没有这个义务,甚至可能是不能这么站队。

一定要站队,应该把世人分成好人、坏人两拨,我们站在好人这拨;
做坏事还不悔改的那拨,站坏人那边。
我们要站在对的这拨、好人这拨。
我不会讲什么大道理,这些都是最天然质朴、最公序良俗的东西。



标签: 专利权 发明人 代理人 价值观 大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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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好,我选择跟您站在对的这拨、好人这拨。

    2017/05/17 20: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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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针对滥诉的问题,多少还是有点关系。
    在严格的要求原告起诉和惩罚被告侵权,就 目前的情况来看,惩罚被告侵权的成本还是太低。
    并不否认竞争对手利用滥诉来达到其他目的,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还不能对原告要求太苛刻。,即合法,也有德要求太严厉。
    合法的找侵权人麻烦、要钱,这也是一种竞争手段,如果要求原告有德,那更应该也责问侵权方。
    追求的是和谐、友好竞争,在要求侵权方不违法后,再来要求双方友好。

    2017/05/18 09:34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
  • 第3楼
    fl1989 发表于 2017-5-18 09:34
    针对滥诉的问题,多少还是有点关系。
    在严格的要求原告起诉和惩罚被告侵权,就 目前的情况来看,惩罚被告侵 ...

    针对滥诉的问题,多少还是有点关系。
    在严格的要求原告起诉和惩罚被告侵权,就 目前的情况来看,惩罚被告侵权的成本还是太低。
    ---这是两码事。打击滥诉,不等于放纵侵权。滥诉的对象,也不是真正的侵权人。
    打击交通碰瓷,难道会纵容交通肇事?

    并不否认竞争对手利用滥诉来达到其他目的,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还不能对原告要求太苛刻。,即合法,也有德要求太严厉。
    ---法院想认定原告“滥诉”,也是需要满足严格的证据规则的,
    需要证明其“明知无法胜诉,还要起诉,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为,是以滥诉为手段阻碍被告正常经营”。
    比较临界的做法,是很难被认为滥诉的,
    所以,普通的诉讼行为,原告根本不必担心被认为是滥诉。
    就像刑法中“主观恶意”的推定,也要符合足够的证据、推理才行。
    我们在讨论中,直接说“滥诉”是否合理,“那些行为(心态)是滥诉”,跳过了“怎么认定是滥诉”,就是为了现在理论上否定滥诉的合理性。
    其实在现实中,怎么认定滥诉,仍然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这是留给后人的理论实践工作。

    合法的找侵权人麻烦、要钱,这也是一种竞争手段,如果要求原告有德,那更应该也责问侵权方。
    追求的是和谐、友好竞争,在要求侵权方不违法后,再来要求双方友好。
    ---反对滥诉,不等于反对好的诉讼。诉讼不等于不和谐,诉讼是解决不和谐的最好的手段。
    我反对滥诉,也不是为了和稀泥、搞气氛,你这段话没有由头。

    2017/05/18 17:3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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