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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试题,第33道,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说明书中的语法错误吗?

发布时间:2017.05.15 中国台湾查看:2167 评论:3

如题

标签: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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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指南中并未提到“语法错误”,“改正明显的文字错误和标点符
    号错误,修改明显的文本编辑错误,删除明显多余的信息”,是在这样说的,就包含语法错误了吗?

    审查指南,第一章第八节
    8?依职权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发明
    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在初步审
    查合格之前依职权进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常
    见情形如下:
    (1) 请求书:修改申请人地址或联系人地址中漏写、错写
    或者重复填写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邮政编码等信息。
    (2)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改正明显的文字错误和标点符
    号错误,修改明显的文本编辑错误,删除明显多余的信息。但
    是,可能导致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发生变化的修改,不属于
    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3) 摘要:添加明显遗漏的内容,改正明显的文字错误和
    标点符号错误,删除明显多余的信息,指定摘要附图。

    2017/05/15 15:28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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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可以修改明显错误啊

    2017/05/15 17:32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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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fl1989 发表于 2017-5-15 17:32
    可以修改明显错误啊

    明显的文字错误,我理解是错别字

    2017/05/15 20:40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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