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申请的两个特点
发布时间:2012.12.07 中国香港查看:4890 评论:3
今天2012年12月7日星期五,去了会展中心参加亚洲知识产权营商论坛(Business of IP ASIA Forum)回来看到台湾合作所的同行发电邮向我要香港商品分類明細表或手冊。觉得还是可以与更多的朋友分享的,所以有了这篇博文。
很抱歉,因今日开会迟了回复您。
至于香港商品分類明細表或手冊,香港是没有这样的东西的。香港商标申请至少有这样两个特点:
第一,每类的商品和服务数目没有限制(相反,台湾和中国大陆都有这样那样的限制),申请人可以申请某一类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服务,当然批不批予给申请人是另一回事了。然而,如果申请的商品/服务范围过宽,更容易与现有的已注册商标冲突,导致不被批予。所以“没有数目限制”这一条可以利用但不应滥用。
第二, 商品/服务的描述不必严格跟随尼斯分类,甚至可以自创
对于这一点,香港知识产权署(HKIPD)的网页是这样处理的,点击这个链接进去http://www.ipd.gov.hk/chi/intell ... how_to_classify.htm,仅仅是“如何把貨品 / 服務分類 ?”。就一小段文字介绍,提供根据WIPO尼斯分类(第10版)所订的一般分类的中文译本,然后给出WIPO尼斯分类的英文链接。
根据我与HKIPD的交流和实践经验,对于商品/服务端描述,申请人不必完全跟随尼斯分类的字眼,甚至可以在某个类别下,自己创造字眼。比如“乳霜”、"精华素"不出现在中文版的分类表中,英文的字眼是“cream”和“essence”, 这样的申请在中国申请时,就要费劲心思去找相近似的规范描述(严格讲大陆也可进行分类表未包含的不规范商品描述,但这样的申请不能走电子申请。批予也比较费时和不确定,所以我们实践中不建议客户这样做,而是建议客户严格跟随分类表的字眼)。但是在香港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将不规范描述写进商品/服务描述中去。HKIPD的说法是,申请人可以参考尼斯分类。
所以没有一份你所要求的“香港商品分類明細表或手冊”。为了工作方便,英文的申请,我们直接参考尼斯分类表;中文的申请,我们多半会参考大陆的中文版尼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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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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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Law.Sun
第2点,世界上绝大数国家可以这样做,也就中国大陆的商标局变态,对商品的表述极其严格,因为这样做对商品局最省事。但实际上,有时申请人的真正商品得不到保护,很多商品名称在分类表中找不到,分类表上最接近的表述也与实际商品相差很大。
2012/12/07 18:1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caroline琼
2012/12/14 11:2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tjuzhouzhiyan
2013/02/25 12: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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