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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发明专利所有权归属申请人还是发明人

发布时间:2017.04.07 广东省查看:2278 评论:2

如题,《德国雇员发明法》规定: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将发明成果向雇主通报,雇主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做出是否要求有关权利的选择,如免费的一般实施权、有限期独占实施权、无限期的独占实施权或产权等。如果逾期未做选择,则职务发明就归属发明人或设计人个人。如果雇主选择要求职务发明归属权,则必须申请专利,并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请问,德国专利局备注申请人为企业,员工为发明人,那么该专利的所有权应该是归属员工还是公司?

标签: 发明人 申请人 德国 发明专利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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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7/04/25 09:3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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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7/04/25 09:3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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