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的口头审理
发布时间:2017.04.01 四川省查看:5215 评论:5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中,关于口头审理的通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这里专利权人若不提交回执,是否视为缺席审理呢?
江郎
2017/04/01 10:47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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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头像不犯法吧?
2017/04/01 10:53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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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10: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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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那这句话不是白费啊? 根本就不针对专利权人?
2017/04/01 11:06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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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办法给你解释! 复审委实际上就是这么操作的! 不放心就打复审委的电话62801799
2017/04/01 12: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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