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镇江市创冠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23 北京市查看:2961 评论:3
国知局2017年第7号惩戒决定出来了.
关于撤销镇江市创冠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 国知惩戒决字[2017]7号
2017-03-20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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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浩邦租用朱书明、吉李洁、舒佳英三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设立“镇江市创冠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镇江创冠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在知晓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申请要求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作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等不实承诺,提供虚假的合伙协议,隐瞒事务所的实际出资人、合伙人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规定的重要事实,以欺骗的方式取得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于2017年1月10日发出《关于拟撤销镇江市创冠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7〕1号),依法向镇江创冠告知拟撤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以及拟作出撤销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镇江创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镇江市创冠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2017/03/23 12: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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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14:13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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