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些是否保护的范围比较窄
发布时间:2017.03.20 上海市查看:1125 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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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瓜七七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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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10:4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南瓜七七
李工,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写在权利要求里,写说明书中,只保护一种车锁,是不是保护范围更广?
2017/03/20 10:5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你只是发明了一种车锁,但是保护还能延及到使用车锁的自行车和摩托车,难道保护范围不广吗?
2017/03/20 11:1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happyZL
李工说的对,保护范围确实更大。
你的意思是说,“车锁”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经覆盖了后面“自行车”和“摩托车”的保护范围,及:至少使用了你的“车锁”就算侵权,所以保护范围更大,对么?
从字面上,确实是这样的。
但是,实际的保护范围还是有区别的。这三个权利要求的保护客体不一样,分别是“车锁”、“自行车”、“摩托车”,那么在侵权判定的时候,疑似侵权产品和侵权人也就不一样:针对“车锁”的侵权人可能是锁具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针对“自行车”的侵权人可能是自行车的生产/组装厂家、销售商等;……。所以从侵权判定的角度看,您给出的写法的保护范围更利于保护,因此更大。
2017/03/20 12:01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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