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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些是否保护的范围比较窄

发布时间:2017.03.20 上海市查看:1125 评论:4

前九项权利要求保护一种车锁。后面这样写10.一种自行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智能车锁。 11.一种摩托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智能车锁。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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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窄。

    2017/03/20 10: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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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写在权利要求里,写说明书中,只保护一种车锁,是不是保护范围更广?

    2017/03/20 10:5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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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南瓜七七 发表于 2017-3-20 10:55
    李工,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写在权利要求里,写说明书中,只保护一种车锁,是不是保护范围更广? ...

    你只是发明了一种车锁,但是保护还能延及到使用车锁的自行车和摩托车,难道保护范围不广吗?

    2017/03/20 11:1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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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南瓜七七 发表于 2017-3-20 10:55
    李工,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写在权利要求里,写说明书中,只保护一种车锁,是不是保护范围更广? ...

    李工说的对,保护范围确实更大。
    你的意思是说,“车锁”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经覆盖了后面“自行车”和“摩托车”的保护范围,及:至少使用了你的“车锁”就算侵权,所以保护范围更大,对么?
    从字面上,确实是这样的。
    但是,实际的保护范围还是有区别的。这三个权利要求的保护客体不一样,分别是“车锁”、“自行车”、“摩托车”,那么在侵权判定的时候,疑似侵权产品和侵权人也就不一样:针对“车锁”的侵权人可能是锁具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针对“自行车”的侵权人可能是自行车的生产/组装厂家、销售商等;……。所以从侵权判定的角度看,您给出的写法的保护范围更利于保护,因此更大。

    2017/03/20 12:01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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