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弃的恢复期限--到底是两个月还是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7.02.27 江苏省查看:2129 评论:4
1.1.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本章第1.1.3节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
此处的“该通知书”指的是“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还是“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若是后者,就与细则第六条两个月请求恢复权利期限有矛盾
而“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中未提到任何期限,指南这句话有歧义
只能在此请教各位坛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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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56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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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专利局自己怎么做的期限,是4个月。
2017/02/27 21:4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just56
经李工提醒才想起“审查”指南 是指导审查员审案的
那么隔在中间的这两个月,是想等这个案子死透,还是留的后手?
2017/02/27 22:40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手续要是邮寄的呢?在专利局各部门之间流转着了?
2017/02/27 22:5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blanche
2017/02/28 09:0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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