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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合物、高分子或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必须公开制备方法吗?

发布时间:2017.02.23 天津市查看:2656 评论:14

请教大家一下,对于化合物、高分子或组合物的发明,在说明书中必须公开 1.该化合物的制备方法;2.该化合物的确切的鉴定资料,如红外,拉曼等图谱, 请问这两个是必须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吗?还是说最好在说明书中写出,对之后实质审查的过程有利? 小白一个,向各位大神请教了

标签: 说明书 化合物 高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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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对于新的化合物、高分子,说明书中必须公开制备方法,这是为了满足专利法26条公开充分性的要求。化学领域具有不可预期性,仅仅公开结构式没有相应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发明专利。如果是已知化合物、高分子的新用途,制备方法可以不再重复公开。至于鉴定试验,如果仅仅是验证制备方法制得的产物的话,可以不公开,但公开肯定更具有说服力。
    至于组合物,由于组分已知,一般需要公开制备方法,鉴定试验往往意义不大。

    2017/02/23 16: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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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yaoqingml 发表于 2017-2-23 16:08
    对于新的化合物、高分子,说明书中必须公开制备方法,这是为了满足专利法26条公开充分性的要求。化学领域具 ...

    受教了非常感谢!

    2017/02/23 17:2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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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学习了,谢谢!

    2017/02/24 14:59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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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yaoqingml 发表于 2017-2-23 16:08
    对于新的化合物、高分子,说明书中必须公开制备方法,这是为了满足专利法26条公开充分性的要求。化学领域具 ...

    证明已经获得新化合物,也是必要的,除非很明显已经得到新化合物,比如其存在可以通过理化数据或性质确认。

    2017/02/25 15:0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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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改因截温 发表于 2017-2-25 15:07
    证明已经获得新化合物,也是必要的,除非很明显已经得到新化合物,比如其存在可以通过理化数据或性质确认 ...

    如果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新化合物的制备方法,明确指出了制备获得的产物就是新化合物,申请人并不是必须对这一结论提供实验证据。必须要公开的是制备方法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用设备等,确保技术细节公开到他人可以完全重复制备实验。通常,制备方法完全公开,制备结果是可以预期的。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制备方法是违反常理的,应当提供实验结果进行支持。
    但对于化合物的用途或功能,则必须提供实验数据支持,这个具有不可预期性。

    2017/02/27 10: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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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yaoqingml 发表于 2017-2-27 10:30
    如果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新化合物的制备方法,明确指出了制备获得的产物就是新化合物,申请人并不是必须对 ...

    通常,制备方法完全公开,制备结果是可以预期的。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制备方法公开,并不意味着一定获得发明人声称的中间产物或最终产物,这种情况太多了。。。

    2017/02/27 10:3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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