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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实用新型时合并权利要求有些疑惑

发布时间:2017.02.13 浙江省查看:2039 评论:3

RT,原实用新型申请专利,下一审,没新颖性,权利要求书为权1、2、3、4,权2、3、4全部单引权1,新人说明书写的也水,只是将权利要求部分全部复制了2边,外加了点优点说明,在答复时不能将权1、2、3合并在一起,是因为说明书没有记载权1+2+3的技术方案,那如果我只是将权1和权2合并成新的独立权1, 那原权3作为从权在引用新权1时的技术方案不还是权1+2+3,是不是还是超范围了,如果删除权3,那么对于权4 而言也要删去,这样最后只剩下一条由权1+权2合并形成的新权1,这样是符合答复时的修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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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在答复时不能将权1、2、3合并在一起,是因为说明书没有记载权1+2+3的技术方案,

    在审查阶段,这个倒不至于。只要你的申请文件,不是明确说了2.3.4的附加特征是不能放在一起的,或者这些附加也不是客观上不能放在一起的,那么你是可以将其放在一起的。

    2017/02/13 11:5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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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13 11:51
    在审查阶段,这个倒不至于。只要你的申请文件,不是明确说了2.3.4的附加特征是不能放在一起的,或者这些附 ...

    谢谢李工,那李工什么阶段是不能将权1、2、3合并在一起的

    2017/02/13 12:0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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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T136xxxx8092Bn 发表于 2017-2-13 12:00
    谢谢李工,那李工什么阶段是不能将权1、2、3合并在一起的

    在目前的法律和规定的情况下,复审和无效阶段,也是可以这么修改的,只要改出来的方案本身没有问题。

    2017/02/13 12:0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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