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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问有前辈是否了解:美国方法类专利诉讼侵权案例,律师取证流程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29 上海市查看:2749 评论:4

欲申请美国方法类专利,但又担心后期若遇到侵权,诉讼取证难等问题,所以,
想了解一下美国方法/工艺类专利的保护,侵权判定的特点,以及律师取证的权限、流程等问题。特来请教各位前辈。
据我所知,国内的专利侵权判定通常涉及:
全面覆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等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禁止反悔原则;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等等。

而且感觉国内律师对方法类专利的取证并不是很便利。

我查到的一些国内文献有提到如下几点:
“美国公司仍在一如既往的向律师征询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以取得抗辩故意侵权的法宝,原因在于律师法律意见仍然是最直接最有效抗辩故意侵权的途径。”
“律师可提供可能的专利无效或者不侵犯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侵权人还可以依据律师的法律意见评估潜在的风险,从而确定授权谈判以及诉讼的策略。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专利律师提供的专利无效或者不侵权的法律意见来证明没有故意侵权的意图。”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负面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律师客户豁免权原则来避免诉讼中披露不利于自己的律师法律意见,不必担心因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有且有可能使用其他证据不存在故意侵权。”

那这里的原告律师可以去被告侵权者那里调查取证、获取不侵权的证据吗?有何限制?
或者是否有可建议的美国专利侵权的案例能参考?或可检索的途径?
谢谢大家!


标签: 专利 美国 专利侵权 专利律师 律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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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up

    2016/12/29 13:4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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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那这里的原告律师可以去被告侵权者那里调查取证、获取不侵权的证据吗?有何限制?

    美国在侵权诉讼时有Discovery程序,所以原告律师可以提出证据发现请求,让侵权者提供文件(包括沟通邮件,技术文件),然后从中发现侵权证据。这点和中国不同。

    限制就是上面你提到的律师委托人特权和反故意侵权抗辩。
    律师-委托人特权允许被告一方避免提供同律师的沟通记录,前提是你真的是在咨询律师而不是仅仅把律师抄上掩盖你的侵权行为。
    反故意侵权抗辩是如果律师的咨询意见得出无效或不侵权的结果,那么即使最后侵权,赔偿额度也不会按照故意侵权进行判决。

    2016/12/30 18:59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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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小爬虫 写的 2016年思博元年总结及2017年展望 http://bbs.mysipo.com/thread-527472-1-1.html 每位朋友,你的2016年总结及2017年展望是怎样的,也可以写起来(你不要写涉及秘密和隐私的部分),一年一年累积,构成了五年十年,五年十年累积,构成了你的几十年职业生涯,一起学知识,一起交朋友,大家写起来

    2017/01/03 17:3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大量方法类专利被申请用于保护芯片集成电路、软件、FPGA、固件等产品。芯片集成电路、软件、FPGA、固件具有特殊性,无法通过其外观或外在可见的结构组成知晓其内部实施的技术方案。只有得到该产品开发过程中以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设计文件,(对于软件和固件是由高级计算机软件语言编写的程序,对于芯片集成电路和FPGA是高级硬件描述语言编写的程序),才能够判定该产品是否侵犯某一件发明的专利权。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中心就是通过涉案产品以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代码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比对来作出是否侵权的司法鉴定结论。这一类产品侵权的证据存在于侵权企业本身的核心技术文档和商业秘密之中,而每一个程序员或研发人员都必须与雇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向外界泄露其为企业编写的程序代码。无法通过产品外观或外在可见的结构组成知晓其对应或使用的方法是所有方法类专利的共同特点。
    由此可知,处理这一类侵权案件最艰巨的任务就是如何取得证据,即侵权方的产品设计文件、用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在国外也有人试图通过收买侵权方的程序员,通过黑客或者派人潜入办公室窃取其设计文件。但是,如果司法部门支持这种涉嫌违法犯罪的取证方式,则会为某些觊觎他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人从事商业**活动大开方便之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必须为怀疑他人专利侵权向法院提供可信/合理基础(faith/reasonable basis),法官才能够立案并要求涉嫌侵权方交出其产品设计文件供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侵权鉴定。在实际操作中,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采用逆向工程方法寻找专利侵权的合理基础。如果软件或固件产品采用汇编语言编写的小程序,可以通过***方式逆向工程(对于大中型程序,即便通过***得到其对应的汇编语言代码,由于代码量太大、复杂度高,程序员也无法根据该汇编语言代码分析出程序的技术方案或程序中隐藏的技术方案);如果软件或固件产品采用以JVM和.NET为代表的程序编译和运行平台生成的公共中间语言代码或字节码,可以通过***方式逆向工程;其它类型的软件或固件产品以及芯片集成电路和FPGA(即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黑匣子分析方式实施逆向工程。
    美国某网站上一个帖子(http://www.ipwatchdog.com/2017/1 ... gineering/id=90439/)的跟帖(7楼)提到了某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客户逆向工程高通骁龙芯片,确认此芯片是否侵犯一项锁相环路(PLL)技术方案。虽然没有透露客户信息和芯片型号,但是此跟帖宣称该款骁龙芯片采用10纳米制程。高通的第一款10纳米制程骁龙芯片是骁龙835,后来的845也是10纳米制程,直到最近高通芯片的代工厂台积电才开发出更先进的7纳米制程。该黑匣子分析方式逆向工程项目耗时3个月,其内部估算成本为15万美元。该跟帖的发帖人声称已经从事逆向工程工作20年,且逆向工程仍然是取得技术方案被使用的证据(Evidence of Use)的最可靠途径。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涉及芯片集成电路、软件、FPGA、固件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寻找专利侵权可信/合理基础的诉前调查是整个侵权诉讼的起点和在技术上最大的难点。随着我国专利保护力度的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兴事件过后掀起的核心技术**热潮,关于芯片集成电路、软件、FPGA、固件的专利侵权诉讼将会成为专利保护的重点领域。另一方面,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严厉惩罚专利侵权的政策动向必然导致外企将专利大战的战场扩展到中国境内。
    本人曾经两次采用黑匣子分析逆向工程方式解决技术方案被使用的证据(Evidence of Use)和BUG精确定位问题。
    本人在加拿大读研期间以黑匣子分析逆向工程方式发现并准确定位NovAtel一款产品的重要BUG,籍此进入全球领先卫星导航产品供应商NovAtel北美总部(即卡尔加里办公室)参与研发高精度定位产品。这是我导师授课的一门研究生课程的课程设计,原本目的是考察NovAtel研发的GPS新信号(L5)接收机工程样机的抗多径干扰能力。由于当时GPS卫星还不能发射L5信号,于是我们购入了Spirent首款L5信号源来为试验提供实际射频信号,在多径试验中发现了异常结果。无论Spirent的L5信号源还是NovAtel的L5接收机工程样机均为新产品,两者都可能存在未发现并解决的BUG。企业不可能向我们学校开放L5信号源或接收机的内部设计文档、程序源代码等技术资料,即L5信号源和接收机对于我而言都是黑匣子。又由于没有GPS卫星L5信号、其它公司的L5信号源或者L5接收机作为对照,我不得不根据自己掌握的卫星导航理论精心设计测试方案,对测试得到的数据进行黑匣子分析来探寻BUG的来源。分析前一轮测试所取得的数据,得出基本的判断,在此基础上设计下一轮测试的方案,再次测试并分析,一轮一轮层层推进。通过黑匣子分析,我首先确认了BUG来自NovAtel研发的L5接收机,然后进一步准确定位了该BUG是接收机数字通道部分下属捕获模块的设计缺陷,即信号捕获模块没有对整个扩频码执行码域全局搜索。
    我的导师Gerard Lachapelle教授和其夫人Elizabeth Cannon教授(现任校长)都是卫星导航界的国际学术权威,美国导航学会(ION)院士和开普勒奖(Kepler Award)得主,导师夫妇也都是加拿大皇家院(即科学院)院士兼工程院院士。开普勒奖是国际卫星导航界的最高大奖,终生成就奖。导师在退休前也是卫星导航界最顶级学术期刊IEEE(美国电子电气工程师学会)AES(宇航电子系统)副主编。导师历来对学生的研究工作要求极高,因此才会在GPS新信号(L5)接收机工程样机的抗多径干扰能力考察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后给我布置了一个对当时的我而言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逆向工程Spirent的L5信号源和NovAtel的L5接收机工程样机两个黑匣子,以确定BUG的来源。
    本人在NovAtel中国唯一战略合作伙伴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北斗星通/和芯星通星云SOC芯片(Nebulas)和板卡的开发期间,以本人在被美国导航学会(ION)学术会议PNT 2013录用并安排宣读的论文中对算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即数学分析)和计算机仿真结果为基础(计算机仿真结果验证了数学分析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设计测试方案,并从测试取得的数据中寻找由数学分析得到并经计算机仿真确认的算法特征,再次以黑匣子分析逆向工程方式完成星云SOC芯片总设计师亲自交予的确定行业龙头美国天宝(Trimble)公司某款产品是否使用了某种标准算法的任务。
    华为等一流科技公司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比如被纳入移动通信4G/5G标准的专利),类似于新产品专利,美国法律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而言,其专利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故而有必要在我国引入由权利人向法院提供怀疑第三人侵犯其专利技术的可信/合理基础的法律制度和包括黑匣子分析在内的逆向工程专利侵权研究方法。
    由以上内容可知,对于工艺类专利,如果通过研究工艺特征能够得到使用该工艺生产而在产品上留下的与工艺直接关联的某种特征,应该也可以得到怀疑第三人侵犯其工艺专利技术的可信/合理基础。

    2019/09/15 19:3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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