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复审后涉及新创性的修改到底能不能以原申请文件为基础?

发布时间:2016.12.03 重庆市查看:1445 评论:2

如果因修改不符合法33条被驳回,复审时仅部分权项稍有修改,复审撤销驳回返回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审查员根据“复审决定所确定的申请文件”补充检索后以不符合法22.3为由发N通,请问到底该不该跳出复审决定确定的文件以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修改申请文件并据此答复?如果复审驳回是基于法22.2、22.3,审查员找到新的对比文件并发出N通的情况是不是就更难跳出“复审决定所确定的申请文件”?

标签: 说明书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可以。

    2016/12/03 12:4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2楼

    非常感谢李工!对于以超范围驳回复审,回案后又以不具新颖性或创造性要求答复的修改向原申请文件寻找支持较易理解。而以不符合法22.2、22.3被驳回,复审回案后审查员又补充检索找到新的对比文件并以同样理由发出N通的情况好像不同审查员有不同处理。基于法33非常赞成您的观点!

    2016/12/03 14:52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