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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1的主体绝必应该是搅拌装置

发布时间:2016.11.07 北京市查看:5808 评论:65

本人倒没有参加今年的考试,因为几年前已经过了。但是看到大家发表的帖子,都是直接写茶壶的。所以忍不住说几句。 我觉得只写茶壶的同学应该说很少代理案子或者代理质量要求比较高的案子,因为质量要求比较高的客户都会要你基于实际的商业环境考虑是否存在被绕开的可能。在这个案子中,已经非常明确的说了,这个搅拌装置可以不限定于用于交底书的方案中的茶壶中,只要带有通气孔的茶壶(可以是普通的茶壶),都是可以的,并且这个搅拌装置是可以和茶壶本体分离的。那这样很可能存在的一种情况是,有些生产商只生产搅拌装置单独售卖,这样只写茶壶的权项是很难保护到这种情况的。如果正确答案可以不写搅拌装置,我只能说出题的人距离实际太远了。 以上是根据听说到的内容发表的自己的看法,如果听到的消息有误,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还请谅解。另外权1中不写搅拌装置,其他独权写倒也是可以的。

标签: 茶壶 实务考试 搅拌装置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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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更正一下,题目中的“主体”应该是“主题”。欢迎拍砖

    2016/11/07 10: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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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觉得在实际操作中肯定是先写搅拌工具,再写一套引用搅拌工具的茶壶的两套权利要求的。
    但是,在考试中嘛,保守起见,就写了个茶壶。
    因为,在第四题中要写相对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但是,搅拌工具相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在交底书中根本就不明显,或者找不到。

    2016/11/07 10: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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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猫猫2020 发表于 2016-11-7 10:17
    我觉得在实际操作中肯定是先写搅拌工具,再写一套引用搅拌工具的茶壶的两套权利要求的。
    但是,在考试中嘛 ...

    所以说嘛,如果判先写搅拌装置后写茶壶的方式是错的话,那就离实际情况太远了,是没道理的。听说今年的比较简单,个人感觉这个应该是个考点,可以刷一些人。

    2016/11/07 10: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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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xa6232008 发表于 2016-11-7 10:26
    所以说嘛,如果判先写搅拌装置后写茶壶的方式是错的话,那就离实际情况太远了,是没道理的。听说今年的比 ...

    单独的搅拌工具也没有意义啊

    2016/11/07 10: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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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xa6232008 发表于 2016-11-7 10:26
    所以说嘛,如果判先写搅拌装置后写茶壶的方式是错的话,那就离实际情况太远了,是没道理的。听说今年的比 ...

    让我等这种在实操中兢兢业业,却为了考试改变自己的,可怎么活

    2016/11/07 10: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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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xa6232008 发表于 2016-11-7 10:26
    所以说嘛,如果判先写搅拌装置后写茶壶的方式是错的话,那就离实际情况太远了,是没道理的。听说今年的比 ...

    实操是实操,但我还希望标准答案为茶壶,保佑我过吧

    2016/11/07 10: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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