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实务考试--来对答案
发布时间:2018.11.04 广东省查看:13547 评论:45
经过4个小时的考试,感觉答得并不优秀。关于一些考题的回忆,以及个人的思考,以及实际答案,与大家在此分享。
一、针对客户A的无效请求书进行评价
1、涉案专利权1没有新颖性问题
答:1.1、新颖性可以作为无效理由(该点我没有写,太糟心了);
1.2、需要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1.3、但客户第一条,仅仅对比技术方案相同,就下结论没有新颖性。因此不合规,不符合R65.1(考试太紧张,忘记写R65.1这点)。
1.4、涉案权1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旋转位移调节灯光;对比文件1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上下位移调节灯光。因此,技术效果不同,存在新颖性。(该点存疑,欢迎探讨)
1.5、对比文件1公开在前,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新颖性。
2、权2没有新颖性问题
答:2.1、新颖性可以作为无效理由
2.2、需要遵循单独对比原则;
2.3、客户第二条,通过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评价权2的新颖性,未单独对比因此不合规。
2.4、实际权2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具有新颖性。(考试紧张,没有写这点)。
2.5、对比文件2公开在前,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新颖性。
李0000
3.1、单一性问题不能作为无效理由。(考试紧张,我忘记这条,心中一万***飞奔而过
3.2、权3和权4具有相同特定技术特征,分界线和转轴平行,因此具有单一性。(该点存疑,请大家指正)
2018/11/04 17:2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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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新颖性可以作为无效理由;
4.2、以塑料是材料,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所以权6引权2没有新颖性。这是乱拳打死老师傅的逻辑!!
4.3、新颖性的判断标准,需要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客户本条评价不合规,不符合R65.1(考试时候,都不是这么有条理写的,乱七八糟的,当时技术方案都没理解透)。
4.4、塑料在对比文件2中出现过,因此,塑料也属于现有技术,并非是对材料本身的改进。因此,权6也不存在保护客体的问题。
2018/11/04 17: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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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A2.2属于无效理由(并没有写这些,考场上慌得不得了)
5.2、涉案专利记载了遮光罩采用金属,铝为金属的一种。因此,权5中铝为常规材料,并非对材料本身的改进。因此符合A2.2的规定(是否可以认为铝为常规金属,存疑,请各位指正)
5.3、对比文件2记载了XX座为塑料,因此塑料为现有技术。因此,权6中塑料为常规材料,并非对材料本身的改进。因此符合A2.2的规定。
2018/11/04 17:3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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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3和4以容易想到无创,分界线由垂直变成了平行。
2018/11/04 17:3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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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4 17:41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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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权3和4有创造性,那么公司b的产品必然侵权。
预估无效请求那里,我还分情况讨论了,关于复审委员会是否认可权34的创造性。
2018/11/04 17:4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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