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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咖啡都叫——星…嗯?“罗巴克”

发布时间:2016.10.25 北京市查看:1696 评论:2

“不是所有的咖啡都叫——罗巴克”

这不是星巴克的广告语(据小编了解,星爸爸没有统一的广告语,只有针对不同产品的广告语),而是来自一个叫“罗巴克”的咖啡品牌。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巴克”与“星巴克”商标构成混淆,作出了维持“罗巴克”商标无效裁定的终审判决。


“罗巴克”是广州市贝奇饮料有限公司推出的咖啡品牌,该公司于2013年9月21日在第30类上获得“罗巴克”商标。这一商标注册引起了星爸爸的不满,星巴克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

理由是:

该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014年12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和2013年商标法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仅首字不同,后两字完全相同,并且争议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字形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考虑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星巴克公司在咖啡等商品上注册的“星巴克”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星巴克”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贝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别,裁定贝奇公司注册的“罗巴克”商标无效。

贝奇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仅有一字之差,在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度较高。加之“星巴克”商标在“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贝奇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贝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整理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251号行政判决书


标签: 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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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星巴克” “罗巴克” 都是三个字,单从文字角度可以已经有30%的不同度,在加上图形的花纹、形式的不同,这不同度很高啊!
    以后两个字的商标怎么办?以后两个字的商标都不注册了吗?商标审查,核定没有标准,全凭法官自由裁定,这官司的背后是否有秘密?

    2016/10/27 02:3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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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实际使用中,瓶子上还有一个圆形图标,高仿痕迹太明显了,下次要注意。

    希望商标不仅考虑注册时文件上文字图示等,还要看实际使用方式。判断注册人有无侵权故意。

    2016/10/28 11:5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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