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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针对专利法26.3,如何撰写实用新型授权率才能有保证?

发布时间:2016.09.23 江苏省查看:5770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12-5 12:19 编辑

现有阶段,实用新型已经成为重灾区。如何撰写实用新型可以提高授权几率呢?

按照目前的审查的思路,如果你的技术方案太复杂,审查员在短时间内不能看懂,那么你就中奖了,不符合专利法26.3款。如果你的技术方案看似很简单,恭喜你,又中奖了,不符合专利法22.2款。

那么如何写才能提高授权率呢?其实,换位思考就好了。你要是审查员,你喜欢看到什么样的申请文件呢?
显然是看起来技术方案不能太简单,同时,又要写的通俗易懂,不能让审查员费时费力的去审。

具体怎么把握呢?

个人认为:

如果你的技术方案看似很简单,比如写的是日常用品,请把相关技术方案包装一下,写成看似不那么简单的技术方案,可以从主题名称、术语、描述的逻辑关系,实施例,图的复杂程度着手进行包装。

如果你的技术方案很复杂,比如写的是一条生产线,权1就写了半页纸才写清楚。那么,说明书请写的通俗易懂些,就像跟一个不懂技术的人解释技术方案。不要跳跃性思维去写,要一步一步逐渐递进的去描述。某些技术特征是现有的技术的,要在说明书明确指出,最好能写出通过什么方式能获得,必要时,也要给出相应具体的描述,不要认为***懂很多现有技术,实际上他们基本上什么都不懂。同时,图也要简单化,不要画的需要用放大镜去观察各个结构。

如果你的技术方案不简单,也不复杂,那就正常写。不用去管那么多授权率的问题。毕竟,就算有冤假错案,实用新型的授权率还是非常非常高,还是明显高于发明。个人真心希望实用新型的授权率跟发明一样比较好。这样才能将实用新型的撰写质量得到大幅提升。

总结一下:简单的复杂化,复杂的简单化,其它的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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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觉得26.3还好,只要你确认是公知技术、可以实现,审查意见回复之后哪怕驳回,也还有复审的救济渠道。
    但是22.2的“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非常难处理,如果审查员为了控制授权成功率,任何区别技术特征,都能用这个万金油式的理由。
    最关键的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个标准在审查指南中没有详述,法条中更是没有相关规定,本来这个标准主要是用来对付抵触申请的,现在的情况是,明显存在申请日在内、公告日也在前的对比文件,审查员不审查创造性,非要拿“惯用……置换”来审查新颖性——这说明了,审查员根本就不想跟你折腾,目的就是让你这个案子被驳回,完成任务而已。

    谁能告诉我这个怎么破?
    对实型的审查意见来说,判定为惯用手段,审查员根本不需要给出证据,完全就是自由心证。
    一点区别技术特征、一堆技术特征,“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都适用。

    我现在真是为了这个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犯了愁,要从哪里入手证明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呢?
    1、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惯用手段——基本上没法证明,如果想证明这个,差不多可以算是进了审查员特意挖好的坑。
    2、区别技术特征不能直接置换——单一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直接置换?好吧,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打包,可以置换了吧?

    为应付这种局面,对以后的申请文件撰写,我有了一点想法,但是未必成熟,有机会聊一聊。

    2016/09/23 16:2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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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小夜 发表于 2016-9-23 16:28
    我觉得26.3还好,只要你确认是公知技术、可以实现,审查意见回复之后哪怕驳回,也还有复审的救济渠道。
    但 ...

    这个问题,在复审委讨论过。他们写了一个答复原则,希望对于你有用:

    根据新颖性评判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设置本意,在有待置换的技术手段中,一方是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的技术手段,另一方是对比文件已公开的技术手段,笔者认为,判断这两种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可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首先,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相同。即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在其整体技术方案中均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这不能使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具有专利法新颖性意义上的“新”的特质。

      其次,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均应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应问题的惯常采用手段。即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必须是本领域中熟知的、广泛  使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熟知本领域中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这两种技术手段,使用这两种技术手段种的任一种均不能使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具有专利法新颖性意义上的“新”的特质。

      再次,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可以直接置换。即这种置换是直接而非间接的,这种置换不会影响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结构,这种置换无需对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其他组成部分作以改变就可进行。

      最后,置换前后的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整体技术效果应保持不变。即在直接置换之后,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整体技术效果不会因置换而发生改变,这也不能使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具有专利法新颖性意义上的“新”的特质。

      括而言之,“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需要满足的条件是:首先,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次,该两种技术手段均属于申请日之前本领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再次,无须对整体技术方案的其他组成部分作以改变,即可以将这两种惯用手段直接互相置换;最后,两者置换之后,整体技术方案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发生改变。

    2016/09/23 16:3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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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一篇申请文件的内容多到婶岔媛不打算在20分钟之内看完或看懂的地步,可能婶岔媛也就不发A26.3了。

    2016/09/23 19: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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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如果你的技术方案不简单,也不复杂,那就正常写。不用去管那么多授权率的问题。毕竟,就算有冤假错案,实用新型的授权率还是非常非常高,还是明显高于发明。个人真心希望实用新型的授权率跟发明一样比较好。这样才能将实用新型的撰写质量得到大幅提升。
    ——————————————————————————————
    真不一定。
    根据我的统计,在2013年底,实用新型的授权率,可以压缩到60%,而那一年的发明授权率是60略多。

    2016/09/23 19: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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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86420757 发表于 2016-9-23 16:36
    这个问题,在复审委讨论过。他们写了一个答复原则,希望对于你有用:

    根据新颖性评判中“惯用手段的直接 ...

    这个内容我有,在回复审查意见时一直在引用。
    但是我感觉审查员对这个并不感冒。

    2016/09/23 20:45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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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小夜 发表于 2016-9-23 20:45
    这个内容我有,在回复审查意见时一直在引用。
    但是我感觉审查员对这个并不感冒。 ...

    确实如此。目前的状况就是百口难辨。而且一个实用新型搞得兴师动众,搞得比发明都难答辩,也是醉了。

    2016/09/27 13:2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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