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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10题

发布时间:2012.11.05 北京市查看:7078 评论:21

10、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已视为撤回但未被恢复权利的专利申请,可以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B.申请人可以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分案申请 C.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发明人应当与在先申请的发明人一致或者部分一致 D.申请人应当在其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期满未提交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 参考答案是A C为什么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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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是分案申请的才对

    2012/11/05 18:46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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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总则,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宗旨理解:
    1、写明发明人和设计人是资格权,是人格权,是人身权;不仅终身加死亡后无期限保护,死亡后不可继承,故不可转让,但可以对错误变更!
    2、写明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是表明了一种财产权的归属;可以转移,死亡后可继承!

    二、在中国国内发明人、申请人的直接变更或转移
    1、新《审查指南》意见稿规定,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申请时填写不符合申请规定,可以免费补正;
    2、其他无论是否权利转移全部著录项目变更,还需另缴纳200元。

    三、关于本国优先——采用将在先完全撤回制,申请人、发明人都必须一致!
    1、因为,优先权享用的前提是4同时,故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先在在后提出之日即被视为撤回,且不可恢复,如果没享受成功可以再享受!
    2、所以,本国优先权的提出因为将涉及到在先所有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消灭,根据专利法共有权利的转让和放弃的规定,必须得到全体人的同意,故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明人与在先一致,视为证明得到了全体人同意,否则,另单独提转让证明或声明!

    四、关于本国分案——采用对在先部分权利要求删除制,申请人必须一致发明人为之一!
    1、因为分案的前提是不符合单一性,所以完全存在不同项的发明是由不同发明人完成的,故在先的申请与在后的申请发明人可以为之一!
    2、如果发明人有增加或申请人不一致,则另单独提转让证明或声明!

    五、关于国际申请pct进入
    1、外国优先权申请人、发明人可为之一
    首先pct可以进入不同的指定国,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当有多个申请人或发明人时,允许不同的申请人或发明人进入不同的指定国,故由pct诞生的国际申请,本身就存在申请人或发明人可能为之一的前提。
    2、进入中国发明人死亡需要写明而申请人死亡不用
    根据上述总则的解释,发明人是人格权,所以死亡后仍要写明;申请权是财产权死后可以继承,所以死后不必写明原来申请人,不过新的《审查指南》意见稿已经补充规定,尚为确定继承人时仍然需要写明!

    六、关于由外国直接要求优先权
    1、申请人可为之一
    国家不一样,不存在撤回和重复授权!
    2、发明人可以补充
    采用个人发明、职务发明、申请人、发明人制度并不是全球的统一专利标准,如在美国专利法就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是个人,也没有强制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必须归单位;也就是说美国的专利相当于中国的专利只有申请人的概念,所以进入中国后,可以临时指定或补充发明人!

    2012/11/05 18:48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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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A是对的啊 不管前面的是什么 都可以的

    2012/11/05 18:49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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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晕~~~我不记得我选了哪个了,哈哈~~~

    2012/11/05 19: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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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如果在后申请是就在先申请中的一部分提出申请,而且还补充了一些内容,那么补充的内容的发明人是可以补充进去的。

    2012/11/05 20: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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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A明显是错的!如果是外观,可以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2012/11/05 20: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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