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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指导疑惑哦

发布时间:2012.10.27 湖北省查看:2306 评论:4

2009年的题还是有疑惑: 1、关于“药垫内装有重量比为3:2的茶叶盒荞麦皮的混合物”这一权利要求,如果请求人以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在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是不是此项理由就成立了,那在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时候是不是就应该把第六个权利要求删掉了 2、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确实没有单一性啊,虽然不是请求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是修改后的还是存在单一性的问题啊,这样的修改后的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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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原权5是新型的客体吧,那进一步限定的权6肯定还是的呀

    单一性也就是分案后果汁局多一笔收入的问题,不是技术硬伤。果汁局自己失误当初没看出来,能有什么问题

    2012/10/27 16:4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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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假如真有“如果”,该删除的还是要删除的。
    2、只要是授权公告了的权利要求书,多少项不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都允许存在(也包括无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012/10/27 17:02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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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缺乏单一性属实审驳回的理由,但不是无效的理由。一旦授权,就不能以缺乏单一性为理由来无效相关专利。此题中,无效请求人是以没有创造性为理由而主张无效的,并没有以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A.2.2)为理由主张无效,因此只要通过陈述认定此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驳倒对方主张就已达到目的,就可以向复审委主张维持此项权利要求有效。在无效答复中,对方主张什么权利人就反驳什么,对方没有提到的缺陷不用关心,复审委也不会对没有主张无效的缺陷进行审查的。这和答复OA和撰写新权利要求是不同的。

    2012/10/27 17:46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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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更正一下上面的帖子:实用新型的定义应该是A2。3,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

    2012/10/27 17:50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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