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无效答复和针对审查员发出审查通知书中答复意见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论述问题

发布时间:2012.09.15 湖北省查看:2924 评论:2

在答复无效专利申请中,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是只需要按无申请书中相应的来论述,还是既要论述新颖性又要论述创造性了,如,无效中指出权力要求1无新颖性,对权力1进行合并修改后,是只论述权力1有新颖性,还是都要论述了。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若权力1无新颖性,我补充技术特征后,是只要论述新颖性,还是新颖性和创造性都论述了
请各位指导,若都论述,在考试中会扣分么

标签: 通知书 创造性 新颖性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都要论述。再你改变了你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时候你就论述新颖性及创造性,因为你满足新颖性,但是不一定有创造性,在兼顾程序的原则你需要论述下创造性。

    2012/09/15 15:5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2楼
    无效中是问什么答什么,不会的不答,有针对性的回答,请求书中只提到没有新颖性,那你说明有新颖性即可,不可论述创造性,而在答通的时候,因为修改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使得出现了新的技术方案和保保护范围所以需要都答复,而且要针对每一篇对比文件来答复其新颖性,和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

    2012/09/19 16:54 [来自江西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