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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之分案

发布时间:2012.09.26 北京市查看:4177 评论:6

本帖最后由 1994 于 2012-9-26 14:49 编辑

母案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1、技术方案2、技术方案3,审查员指出单一性问题后,保留技术方案1并提出分案,技术方案1获得授权。该申请的分案的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剩下技术方案2和技术方案3,审查过程中仍被指出单一性问题,此时对该分案进行分案时,可不可以提交一个要求技术方案2和技术方案3以外的且没有超范围的技术方案作为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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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旗队长 于 2012-9-26 15:23 编辑

    个人认为:
    母案已经授权,所以超过了主动分案的时机,故第二次分案只能针对第一次分案的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分案。

    2012/09/26 15:2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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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2/09/26 15: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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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1994 于 2012-9-27 09:25 编辑

    旗队长 发表于 2012-9-26 15:20
    个人认为:
    母案已经授权,所以超过了主动分案的时机,故第二次分案只能针对第一次分案的审查员发出的指明 ...


    这个正是所顾虑的。
    但是,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分案的内容进行限定。至少在分案是可以在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加入其他技术特征或者修改一些技术特征吧,那么一个新的技术方案也不一定不可以,应该算一个擦边球。个人认为两可之间。
    不知道局里有没有明文规定?

    2012/09/27 09: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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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个人观点:
    如果“提交一个要求技术方案2和技术方案3以外的且没有超范围的技术方案作为分案”是第分案申请文件中有的内容,那么不受第一次申请的授权时间限制。
    如果该内容是只在母案申请的文件中出现,那么就要受到母案申请授权时间的限制。
    没有试验过,仅供参考。

    2012/09/27 16:5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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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可以尝试一下,同时保留原方案,不行的话,删去新方案就是了。专利制度的设置还是充分考虑到了申请人的利益的。

    2012/10/10 16:5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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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觉得最开始的母案授权,不影响继续分案。问一下果枝局就清楚了。

    分案并不以存在审查意见为前提,也不一定非要考虑审查意见。

    2012/10/10 22: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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