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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的发明权利要求的撰写模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2.09.11 北京市查看:2956 评论:2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1)开拓性发明; (2)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3)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请教有经验的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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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法不尽事,《专利审查指南》也未给出比较明确的指引。

    2012/09/11 10: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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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直接按技术方案写就是了,比如一种XX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2012/09/11 13:2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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