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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学和计算机领域的功能性限定问题如何答复?

发布时间:2012.06.25 北京市查看:2675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serein 于 2012-6-25 14:41 编辑

电学和计算机领域的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只能用所执行的功能来限定,审查员指出属于功能性限定,概括范围太宽。这种问题该如何答辩?一直很头疼。

产品权利要求,请求包括无线一键通(PoC)系统,具体限定如下:
一种PoC系统,包括:
终端方PoC系统,包括:终端方PoC客户机,当未参与会话时请求媒体存储服务;终端方PoC服务器,向其请求终端方PoC客户机的媒体存储服务;媒体存储器,根据终端方PoC客户机的媒体存储服务设置来存储媒体;
PoC服务器,将由任意发起方PoC系统产生的媒体发送到请求所述媒体存储服务的终端方PoC系统的媒体存储器,并管理所述会话。

审查意见:权利要求对各部件进行了功能性限定,该权利要求包括了所有能实现这些功能的技术方案,然而说明书中只记载了采用方法流程的实现方式,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知该功能性限定所概括的除说明书所记载的之外的其他实现方式(如硬件结构发生变化或是功能实体发生变化),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PS:说明书给出了PoC客户机、终端方PoC服务器、PoC服务器之间的信号处理流程图,包括会话发起、会话应答、媒体存储等等,如果按照与方法流程对应一致的方式来写,会很乱套。
个人认为,这种涉及软件方面改进的产品权利要求,是无法用结构特征来描述的,面对功能性限定的质疑,如何才能说服审查员?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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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和审查员通过电话,审查员的意思是,这类权利要求只能删除。

    2012/06/25 15: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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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个人觉得PoC服务器是这个例子的特定技术特征应该细化,其它的客户机、服务器以及存储器可以用现有技术来解释。希望这方面高手发表意见,期待

    2012/06/25 15: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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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机械类的能写电学案子吗

    2012/06/28 18:05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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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功能性限定一直是专利界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因为涉及到专利权和公众之间平衡的问题,问题的焦点在于,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能采用常用的技术手段就能够实现该功能。因此,答复审查员时,尽量说明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各个模块之间的数据流向、电气连接等是本领域惯常的技术手段。

    2012/06/28 21: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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